寧財(采)發[2013]235號
關于規范政府采購相關付費范圍及標準的通知
自治區直各部門、各市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及自治區財政廳、監察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通知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項付費范圍和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評審專家費發放范圍及標準
(一)評審專家費發放范圍
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的評審專家)。參與項目評審現場活動的其他人員(含監督人員)一律不得發放。
采購人參加評標進場人數,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評審專家費發放標準
1、評標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按200元/人發放;超2小時至4小時的(含4小時)按300元/人發放;超4小時至8小時以內的按600元/人發放;
2、法定節假日期間不組織評標活動(特殊情況除外)。
3、評審項目中止評標程序的,按100元/人發放。
4、參加同一項目復審的專家,不重復發放專家評審費。
二、公證費收取標準
(一)政府采購項目,確需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的,由委托人支付公證費。
(二)公證機構公證費按以下規定收取:
1、一個項目,只能收取一次費用。
2、一個項目多個標段的,按總項目標準收取一次費用,收取費用不得超過總項目的收費標準。
三、招標文件收取標準
為減輕企業投標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標文件只收取工本費,每份招標文件不得超過300元,招標文件有設計方案和圖紙的,不得超過500元。
四、中標服務費及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標準
(一)中標服務費收取標準
采購代理機構的中標服務費按照國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投標保證金收取標準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嚴格按照采購項目概算的1%收取,投標保證金應當在招標結束后5日內退還。
(三)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履約保證金按照合同金額的10%收取,履約期一般為6個月。履約期滿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履約執行。有些特殊項目不能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批。
各采購代理機構不按以上規定執行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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