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購〔2008〕29號
省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指引》(閩財購〔2007〕6號)、《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省級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監管的通知》(閩財購〔2007〕9號)等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提高省級政府采購工作效率,做好省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省級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代理機構(含省政府采購中心和依法經認定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下同)將經采購人確認后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送省財政廳備案。招標文件中載明的公告時間不得早于招標文件送備時間。
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認真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編制招標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都可登錄福建省政府采購網(www.fjzfcg.gov.cn)“舉報”專欄進行舉報或書面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舉報。
三、在招標文件公告期間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將責令采購代理機構限期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將對采購代理機構記不良行為記錄。在采購過程中因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導致投訴的,將按相關投訴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并對該采購代理機構記不良行為記錄。
四、以上不良行為記錄,將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www.fjzfcg.gov.cn)上通報半年,并按法律、法規及《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省級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監管的通知》等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從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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