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競爭性談判采購行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采購中心受采購人委托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述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章 確定采購方式
第四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確定,應招標采購或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條件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采用其他采購方式。
第五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應提交相應材料: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項目委托書、采購需求(技術參數、數量、預算、時限和履約地等)及供應商產生方式、所推薦供應商名單(如有)。
第六條 公開招標限額以上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提供財政部門的審批證明。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執行本規程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應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提出轉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經書面批準后可按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標限額以下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至少包含以下情形之一:
(一)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二)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并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章 編制談判文件
第八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談判文件可由采購中心業務處代擬,也可事先組建競爭性談判小組(以下簡稱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擬定。
第十條 談判文件由采購中心業務處代擬的,向受邀供應商發出前,應經采購人書面確認同意。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擬定的,應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組建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提出書面意見,并擬定談判文件。
第十二條 談判文件應按照采購中心范本要求編制,內容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預算金額、采購需求、談判程序、報價構成及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如有)繳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標準、談判文件實質性變動處理原則等。
由招標方式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不得變更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確定談判供應商
第十三條 由招標方式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可直接邀請實質性響應原招標項目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項目。
第十四條 參加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的選取應通過以下方式:
(一)通過中央政府采購網等指定媒體發布供應商征集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從供應商庫相應類別中隨機抽取;
(三)采購人和談判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參加項目的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三家。未通過以上方式受邀的供應商不得參加談判項目。貨物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家數應當以生產制造商為準進行計算。系統集成等由多種產品組成的項目,應當按照產品數量和金額比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供應商家數。
第十五條 采購人、評審專家推薦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的,應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和提交以下材料(格式見附件1):所推薦供應商的企業介紹、資質水平、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與被推薦供應商無利益關系的承諾書。屬采購人推薦的,推薦材料應加蓋采購人公章。
第十六條 采購人推薦供應商比例不應高于參加談判供應商總數的一半。采購人和談判專家應獨立推薦,如推薦供應商有重合,且采購人推薦供應商比例高于參加談判供應商總數一半情形下,重合推薦的供應商可視為系談判專家推薦,并可忽略計入采購人推薦數量。
第十七條 從供應商庫相應類別中隨機抽取供應商的,采購人應預先書面提出擬抽取的供應商數量。抽取供應商的基本條件應以談判文件為準,不得額外設定限制性條件。
非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品目,或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品目達到限額以上標準的,抽取范圍不得僅限于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供應商。
第十八條 供應商隨機抽取工作由采購人在電子化平臺上完成,抽取情況應進行登記。抽取結束后,采購人應向采購中心提交簽字確認的抽取結果(格式見附件2)。
供應商原則上只抽取一次。采購人在隨機抽取后,應逐一查驗隨機抽取的供應商是否滿足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不滿足相應條件,需要重新抽取供應商的,應由采購人向采購中心提交列明理由的書面申請。采購中心應就重新抽取理由進行審查,不合理的申請理由將不被采納,維持原抽取結果;合理的申請理由,經審查同意并簽字確認后方可重新抽取。抽取記錄、結果、申請及審查情況應作為業務檔案存檔。
第十九條 采用原定供應商確定方式不能產生參加競爭性談判所需足夠數量供應商,而需改用或新增其他供應商確定方式的,應按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的供應商確定方式,由采購人向采購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重新確定。該情形下原已確定供應商仍有效。
第二十條 供應商因故不能參加項目,并由此導致供應商數量不足三家或采購人推薦供應商比例超出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采購中心應及時告知采購人,并按照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確定遞補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受邀請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及談判文件中明確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 談判文件應在確定受邀供應商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發出,并告知供應商應至少在談判開始之日3天前,將參加談判回執單發回。因故推遲談判時間的,應及時通知所有受邀供應商,保證其制作響應文件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五章 組建談判小組
第二十三條 采購中心應根據項目情況組建競爭性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談判專家共3人(含)以上單數組成: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應為5人(含)以上單數組成;其中,300萬元(含)以上項目,談判小組人數不少于7人以上單數。談判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少于總人數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談判專家身份參加談判。
第二十四條 專家應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由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等原因,抽取專家無法滿足項目需要時,應按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關于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有關要求,由采購人推薦專家。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應至少在需求論證或正式談判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確定談判代表及參會紀檢人員名單,加蓋單位公章,于談判時提交采購中心。
第六章 談判流程
第二十六條 召開準備會。談判前,談判小組應先召開準備會,由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介紹談判流程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確認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由采購中心代擬的,談判小組應在正式談判前書面確認談判文件。未經確認的談判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確認。從供應商庫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受邀供應商的,談判小組應在正式談判前以書面形式確認受邀供應商名單。
第二十九條 收取響應文件及拆封。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談判小組清點核對數量,檢查響應文件密封情況,請供應商書面確認后,現場拆封。
第三十條 初步審查。談判小組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記錄有關情況,并擬定談判策略,提出談判問題。
第三十一條 正式談判。談判小組應就同一個問題給予所有供應商平等談判機會,分別與每個供應商就技術、報價組成和合同條款等進行充分的談判,確定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是否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談判小組應要求供應商對相關問題作出解答和澄清,對談判文件出現實質性變動的重新響應,對要求補正的必要材料等事項做出回復,并以談判紀要(格式見附件3)的形式全面準確記錄上述談判過程。供應商提交的談判紀要,經談判代表簽字后生效。談判小組應給予供應商必要的答復時間,但一般不多于2小時。談判紀要應作為評審報告的附件。
第三十二條 無效處理。經談判,對于無簽字蓋章、高于預算限價、不滿足*號條款等未實質性響應情形,且不具備補正材料條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應及時告知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 談判文件修改(如有)。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認為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可變更采購需求中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內容;也可在談判結束后,由談判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談判文件更改的,談判小組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簽字確認后將修改意見書面通知所有參與談判供應商,并由供應商簽字確認。因談判文件修改,需要推遲談判時間的,應當及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重新抽取談判專家組成新的談判小組,另行組織談判。
第三十四條 二次報價邀請。談判小組應在商務、技術和服務條件談判后,邀請能滿足采購文件所規定實質性要求的質量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進行二次報價,并告知供應商二次報價截止時間及二次報價文件編寫有關規范。原則上,二次報價為最終報價。
出現多家供應商報價最低且相同時,應組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只對價格重新報價,直至報價最低供應商僅為一家。
第三十五條 二次報價提交。談判小組應給予供應商提交二次報價(格式見附件4)的必要時間,但一般不超過1小時。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最終報價文件的供應商,視為自動放棄最終報價權利,談判小組按照其第一次報價內容進行評審。最終報價文件一經提交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三十六條 二次報價有效性。二次報價文件由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二次報價文件必須密封提交。未密封的,談判小組應責令供應商重新密封提交。
第三十七條 確定成交候選人。談判小組應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至少3名成交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擬定、簽署評審報告。談判小組應根據談判情況編寫評審報告,報告應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第三十九條 談判過程中,談判文件的修改、談判紀要、對供應商提出的澄清修改要求、評審報告等書面文件內容應經談判小組超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有不同意見的,可另附書面意見說明原因;未單獨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的,視為同意。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結果確認、公示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條 采購中心應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中心應自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在指定媒體及信息發布平臺公告成交結果,競爭性談判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成交結果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及采購中心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項目名稱和編號;
(二)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三)主要成交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
(四)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五)談判文件及相應實質性變動文件。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由采購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采購中心2010年發布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操作流程試行辦法》廢止。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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