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預〔2010〕57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省級預算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們對《山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07〕4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07〕50號和魯政辦發〔2009〕118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部門擬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當年省級政府采購范圍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省直部門,系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指部門預算中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含使用上述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采購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及資金計劃。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和調整;
(二)采購項目按采購目錄細化;
(三)采購資金專款專用;
(四)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引導作用;
(五)集中采購、統一支付;
(六)不辦理無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
第五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統一批復。
第六條 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將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予以列出,并按照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下的品目進行細化,形成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規定的車輛保險、車輛加油、車輛維修等交通工具維修保障服務,應當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七條 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資金來源,是部門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八條 省直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時,一般情況下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財政部《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財庫〔2007〕29號)、財政部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2004〕185號)等文件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優先采購自主創新以及環保節能等產品。在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內進行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的,應當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標明自主創新產品。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堅持自下而上的程序,從基層單位編起,逐級審核匯總,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資金來源、品目編碼、采購數量或配備標準等,經匯總平衡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形成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由省財政廳在批復部門預算時一并批復至各部門。
第三章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
第十條 省直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省級政府采購預算,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報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交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省直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年度內追加或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新增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應當同時追加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并明確預算金額。省財政廳不受理無采購預算的采購計劃申請。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如需調整,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送省財政廳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須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省直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不得辦理無政府采購計劃或超計劃的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采購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采購資金中的財政撥款和專戶管理的資金,除采購目錄內規定的車輛保險、車輛加油、車輛維修等交通工具維修保障服務暫實行授權支付外,其余由省財政廳統一集中支付。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采購節約的財政預算內資金,由省財政廳追減指標后統籌安排使用。實施政府采購節約的專戶管理資金,原則上留歸部門使用,并將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政府采購預算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對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政府采購預算,下一年度執行前需經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會同相關部門預算管理處重新確認。當年無特殊原因而未執行的部門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屬基本支出的,省財政廳取消采購項目,按照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規定處理;屬項目支出預算的,省財政廳將追減該項目支出預算,收回財政預算內采購資金。
對應收回的政府采購應采未采預算內資金和政府采購節約的預算內資金,根據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確認的金額,由省財政廳部門預算管理處及時追減指標,在當年12月15日前追減完畢。
第十六條 對于省財政廳集中支付的資金,省直部門要在貨物供給到位驗收合格20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支付申請。省直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列報本部門支出,并作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省直部門應當做好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與省財政廳、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及有關單位的協調與銜接,認真做好本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省直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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