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是堅持應采盡采。《條例》強化了依法采購要求,明確了法律責任。各單位采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應依法委托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做到應采盡采。批復的采購項目部分涉及政府集中采購品目的,應對涉及的部分執行政府集中采購。各單位在向財政部報送采購計劃時,必須按規定同時抄送采購中心。
二是科學設定需求。《條例》明確了采購人、采購中心對采購需求的主體責任。采購需求應科學、細化、明晰,遵循節儉、實用原則,不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采購中心將逐步擴大采購需求公示的項目范圍,凡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同時,制定印發《采購文件編制工作規范》,作為所有采購文件編制的總綱要求,規范采購文件編制工作。
三是落實政策功能。《條例》完善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有關規定。采購人應嚴格落實有關節能、環保、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采購中心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將對信息類產品維保服務、云服務、會計法律、醫療保險等項目試行定點采購,各單位可選擇執行。同時,通過單獨分包、強制價格扣除、隨機抽選等方式,將節能、環保清單中優先采購以及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四是推進公開透明。《條例》確定了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目標導向,提出了采購信息、采購預算、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六公開”要求。采購中心將積極穩妥地推進信息公開工作,試行供應商未中標原因單向告知、質疑辦理情況網上公示等制度,強化社會和輿論監督。
二、執行方式
(一)貨物類
1、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復印機、打印設備、復印紙、空調機(分體變頻壁掛機;分體變頻柜機;分體定速壁掛機;分體定速柜機)。上述品目不論金額大小均執行批量采購。采購中心將根據相關政策、需求和市場情況組織實施。對已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因時間緊急或零星特殊采購不能通過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各單位可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通過協議供貨方式采購,但各部門協議供貨采購數量不得超過同類品目上年購買總數的10%。
2、計算機軟件、服務器、計算機網絡設備、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室音頻系統、多功能一體機、傳真機、掃描儀、投影儀、電視機。上述品目預算在120萬元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120萬元以下按照對應品目協議供貨通知執行;預算在50萬元以下(含),除直接執行協議供貨以外,還可以進行網上競價。
3、空調機(普通機房空調;多聯式空調;吸頂式、風管式、嵌入式空調;精密恒溫恒濕空調)。上述品目預算在120萬元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120萬元以下、協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執行;預算在協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下按照對應品目協議供貨通知執行;預算在50萬元以下(含),除直接執行協議供貨以外,還可以在協議供貨中標機型范圍內進行網上競價。
預算在50萬元以下(含)的移動空調直接執行網上競價。
4、乘用車、客車。按照協議供貨通知及有關規定執行。新車購置以及原有車輛的報廢更新,應按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5、打印用通用耗材、電梯、辦公家具。預算在120萬元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120萬元以下、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執行;預算在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限額標準以下按照對應品目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通知執行。
(二)工程類
1、限額內工程。預算在120萬元(含)-200萬元,委托采購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執行;預算在120萬元以下按照限額內工程定點采購通知執行。
2、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預算在200萬元以上的(含)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120萬元(含)-200萬元,委托采購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執行;預算在120萬元以下按照限額內工程定點采購通知執行。
(三)服務類
1、車輛維修保養及加油、機動車保險、車輛租賃、印刷、會議、物業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類產品維保、云服務。預算在120萬元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120萬元以下、協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上(含),委托采購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執行;預算在協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下按照對應品目定點采購通知執行。京外單位選擇車輛租賃、車輛保險供應商,在價格低于采購中心招標結果或者網點不覆蓋的情況下,可擇優選擇屬地化采購。會議服務待財政部有關政策明確后再確定組織實施方式。
信息類產品維保、云服務自愿執行。
2、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程監理服務。預算在50萬元(含)以上委托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預算在50萬元以下按照對應品目定點采購通知執行。
三、履約管理
加強履約管理是新一期目錄執行的重點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批量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履約管理。試行建立網上評價反饋機制,將采購人的評價反饋量化為供應商考核得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二是不斷提升服務品質。通過對中標產品進行抽檢、引入第三方檢測等方式,確保履約質量,為采購人提供優質服務。三是強化執行監管。在定點采購中采用隨機抽取供應商參與報價機制,在充分競爭中實現節約、保證履約效果。
2015-2016年,采購中心原則上按以上方案組織實施,具體品目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執行方式、限額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作出適當調整。具體內容詳見中央政府采購網各品目相應執行通知。各品目負責處(室)聯系方式詳見中央政府采購網“聯系我們”專欄。各單位在目錄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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