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采〔2009〕13號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審核及執行,不斷增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和管理水平,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規范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島市市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青島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島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審核及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島市市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單位擬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預算單位,是指與市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預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的編制要求和規定編報政府采購年度預算。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應遵循的原則
(一)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要充分體現集中采購、規模效益的原則;
(二)采購項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為依據,遵循科學、合理、準確、可行的原則;
(三)政府采購預算要以部門預算為基礎,遵循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和調整的原則;
(四)采購資金要嚴格執行預算,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
(五)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體現政府采購的調控引導作用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
第五條 各預算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當年的部門預算編報要求和發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組織編報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 各預算單位在編報本單位的部門預算時,應將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有關支出預算細化到具體貨物、工程和服務類下“款”級品目。
第七條 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包括預算內資金、財政專戶資金、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上年節余(結轉)、其它收入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
第八條 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九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當遵循“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按照國家倡導節能減排、鼓勵自主創新的方針政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優先采購自主創新以及環保節能產品。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內貨物和服務的,應當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標明自主創新產品。
第十條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堅持自下而上的程序,從基層單位編起,逐級審核匯總,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后,各預算單位應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調整政府采購預算,10日內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資金來源、項目編碼、采購數量及配備標準等內容,經匯總平衡并按程序報批后,形成年度市級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各預算單位。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的布置、審核、批復。
各預算單位負責編報、審核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并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批復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類項目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報,應符合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問題的通知》(青廳字[2005]29號)及《青島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按項目實施進度,及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計劃是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和績效考核的依據,內容主要包括:當年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編碼、各采購項目的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采購時間,資金來源、資金支付辦法等內容。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報、審核、匯總,參照政府采購預算編報的有關程序執行。各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在部門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10日內報送年度政府采購計劃(附表1)。
第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不受理無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計劃申請。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對采購執行計劃進行審核時,應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批復情況、采購標準、采購資金落實情況、主要規格型號、特殊要求、采購方式、資金支付方式、審批手續等內容是否齊備、是否合法合規合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各預算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四章 政府采購計劃的實施
第十八條 沒有采購計劃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 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各預算單位需將下一季度政府采購計劃表(附表2)報送財政部門。
各預算單位還應將按國家規定必須辦理報批手續的采購項目(如汽車采購、進口產品采購等),提前(或同時)辦妥有關手續或做出說明,并將批件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緊急采購或年初無法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實行特事特辦、按需適時追加或調整采購計劃的原則。
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采購的項目,根據緊急情況,經市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先行采購,后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追加或調整手續。
沒有細化到具體采購項目的專項資金,待采購項目明細后,辦理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追加手續,經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采購。
第二十條 對公務用車、辦公自動化設備等實行標準配置管理的采購項目,市財政部門將根據各預算單位提報的采購計劃實行集中采購。
第二十一條 各預算單位計劃采購的物品,在青島市財政公物倉庫中有且能滿足預算單位需求的,應先從公物倉庫中調劑,并相應調減預算單位預算指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原則上當年應當執行完畢,若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下一年度執行前需經市級財政部門重新確認。
第二十三條 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節約的財政預算內資金,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按照《青島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節約資金的處理意見》(青財采〔2004〕10號)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預算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不斷增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預算項目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以及未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的單位,將按照《政府采購法》、《青島市市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青島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實施意見》(青財采【200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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