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P31)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P33)
2.行政許可是外部行政行為;
【解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3.行政許可是一種“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解釋】審查的結果可能是準予許可,也可能是不予許可(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裁量權)。
5.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行政行為(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
6.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為。
【相關鏈接】稅務行政許可項目限于:(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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