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訴訟的當事人是依法參加行政許可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并且與訴訟爭議或者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行政許可訴訟的當事人具體包括適格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資格的認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許可訴訟的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個人或者組織。行政許可訴訟的原告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行政行為相對人,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組織或者個人。主要包括:
行政許可申請人。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等專門作出了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沒有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信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的;不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等。換言之,行政許可申請人針對行政機關違反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聽證等程序規定,均可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許可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或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符合法定變更或者延續條件、標準,行政機關不予辦理變更或者延續手續的。另外,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侵犯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在法定情形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可的;在法定情形下,行政機關注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違反《行政許可法》第79條、第80條的規定被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被許可人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注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可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行政處罰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8條、79條、80條、81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然,被行政處罰人中包含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的情形。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許可申請人、被許可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行為相關人,即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該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組織或者個人。主要包括:
相鄰權人
相鄰權是一個民法概念,指不動產的占有人在行使無權時,對相鄰的他人的不動產享有特定的支配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從該條規定看,相鄰關系屬于民事關系。當然,如果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相鄰權的行為,是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是經行政機關批準、許可后實施的,擁有相鄰權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的批準、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的規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競爭權人
公平競爭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一般而言,侵害公平競爭權的行為主要來自其他競爭者,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來自行政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的規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3條規定,“實施本法第12條第2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換言之,這些事項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許可法》第53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相關人
其他相關人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對該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行政許可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公民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的知情權受到侵犯,公民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如果該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沒有得到行政機關的支持,該利害關系人自然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資格的認定
《行政許可法》設專章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作出了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對于確定行政許可訴訟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許可訴訟被告是指其實施的行政行為被作為原告的個人或者組織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許可訴訟被告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般情形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關行政行為,應當以書面決定上署名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原告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以其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原告起訴事實行為的,以作出事實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行政機關或者委托、授權其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案件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比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3條第4款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根據該款規定,針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是被告。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3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從該條規定來看,原告起訴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關行政行為的,應當以該被授權的組織為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行政機關是被告。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從該條規定看,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當事人對受委托行政機關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關行政行為,以委托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撤銷后,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特殊情形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經上級機關批準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不予上報或者拖延上報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當事人起訴的,以該下級行政機關為被告;下級行政機關上報初步審查意見后,上級行政機關不予批準或者拖延批準,當事人起訴的,以該上級行政機關為被告。根據《行政許可法》第 35條規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上報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從該條規定來看,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上報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如果下級行政機關不予上報或者拖延上報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當事人不服的,應以該下級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上級行政機關在接到下級行政機關上報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后,不予批準或者拖延批準的,當事人起訴的,以該上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5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該條是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是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換言之,本來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行使的行政許可權,在經過法定批準程序,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從而避免出現政府部門職能交叉、權責不清、多頭管理問題。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應該以統一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不能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內部行政審批外部化情形下被告的認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從該款規定看,如果一個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如果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內設的一個機構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相關行政行為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而不能以該內設機構為被告。
“并聯審批”情形下被告的認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6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從該款規定看,包括“并聯審批”的情形。所謂“并聯審批”就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這主要適用于一些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的市場準入。在“并聯審批”下,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如果當事人對該部門的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部門為被告;如果當事人對有關部門提出或者不提出行政許可意見的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提出或者不提出該意見的部門為被告;如果其中一個部門不同意許可,當事人不服應當以該部門為被告;如果受理部門就此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當事人不服的,則既可以不同意許可的部門為被告,也可以受理部門為被告。
“一站式審批”情形下被告的認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6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從該款規定看,包括“一站式審批”的情形。所謂“一站式審批”主要是對有關投資項目的審批,往往涉及政府的多個部門,需要多個審批,為了提高效率,地方政府通過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讓各審批機關到“一站式”服務中心聯合辦公,集中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在“一站式審批”情形下,當事人對各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不服的,以各行政部門為被告。
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個人或者組織。在行政許可訴訟中,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許可聽證程序中的第三人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根據該款規定,如果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聽證事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通知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訴訟。
2、招標、拍賣方式中第三人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3條第4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該款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通知已經確定的中標人、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中標人、買受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訴訟。
3、請求撤銷行政許可中的第三人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如果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行政許可,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沒有撤銷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通知被許可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許可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行政訴訟。
4、“并聯審批”和“一站式審批”中的第三人確定。在行政許可訴訟中,“并聯審批”和“一站式審批”情形下,對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通知相應行政主體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5、行政機關對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兩個以上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其中一部分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部分人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然,行政許可訴訟中第三人還包括其他一些情形,可以根據個案不同來確定行政許可訴訟的第三人。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行政許可訴訟第三人應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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