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形式要件和申請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1、行政許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為前提。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特點就是,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提出申請,即使滿足條件行政機關也不能依據職權主動實施行政許可。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從事特定活動,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分權,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表明了其擬從事某項活動的意向,就行政機關而言,引發了其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的義務。
2、申請行政許可的方式。
申請人表達其擬從事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方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盡管我國《行政許可法》沒有明文禁止以口頭方式提出行政許可,但是我們認為這種方式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常見的行政許可申請是以書面方式提出的。而且《行政許可法》基于便民原則考慮,規定了有些行政許可申請既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須都要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
3、行政機關有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
為規范格式文本的使用,本條對行政機關施加了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格式化的文本可以便于按照統一標準審查行政許可申請,解決了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難的問題。為避免格式條款強加某種限制或者附加某種條件,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條明確規定了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事項。基于便民原則,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還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格式文本。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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