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為,強化糧食行業安全發展理念,國家糧食局決定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2010年第8號公告)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實行“在地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受理(包括延續申請、變更申請)、現場核查、初審上報及資格管理等工作。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工作于每年5月第3個星期一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如受理時間發生變化,國家糧食局將提前向社會公告。
三、在“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標準”中增加“安全生產”審核指標。具體要求是:申請企業每2.5萬噸倉容(不足2.5萬噸的按2.5萬噸計算)應配備1臺測氧儀、不少于2套空氣呼吸器;倉房應有出倉作業安全繩系留裝置,擋糧板符合規定要求;倉房門洞有操作平臺或護攔。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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