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保局:
為推進和規范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現將第十七期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以下簡稱環保清單)印發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環保清單所列產品為政府優先采購產品。對于同時列入環保清單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應當優先于只列入其中一個清單的產品。
二、未列入本期環保清單的產品,不屬于政府優先采購的環境標志產品范圍。臺式計算機產品性能參數作為附件予以強制執行,即凡與所列性能參數不一致的產品,不屬于本期環保清單的產品。環保清單中產品的制造商名稱或地址在清單執行期內依法變更的,經相關認證機構核準并辦理認證證書變更手續后,在本期環保清單內繼續有效。
三、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采購應當執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優先采購政策。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中列明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的要求。
四、本通知發布之后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執行本期環保清單。在本期環保清單發布前已經開展但尚未進入評審環節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約定執行上期或本期環保清單,采購文件未約定的,可以同時執行上期和本期環保清單。
五、相關企業應當保證其列入環保清單的產品在本期環保清單執行期內穩定供貨,凡發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邀請、列入環保清單的產品無法正常供貨以及其他違反《承諾書》內容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反映。財政部將根據具體違規情形,對有關供應商作出暫停列入環保清單三個月至兩年的處理,并在網站上公告。
六、環保清單將于2016年7月再次調整并公布,財政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對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環境標志認證證書的產品進行審核和公示。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