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昌平區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辦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昌平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二、政府采購適用范圍
昌平區所屬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符合昌平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行為,都必須遵守本工作程序。
三、項目立項及批復
(一)年初部門預算批復或年度預算執行中經財政業務科室批準追加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預算指標經批復后,與政府采購系統連接,自動生成采購計劃。單位只需在采購系統中填報采購需求。
其中,年初部門預算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需在當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采購需求的填報,采購辦將按時間進度和項目需要進行批復;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項目,需在單位接到財政主管科室追加指標通知書后十日內,完成采購需求的填報。同時,政府采購立項截止時間到每年10月底。
用單位自籌等其他性質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由單位直接在政府采購系統中錄入采購計劃和采購需求。
(二)采購人在政府采購系統中填報采購需求時,要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同時依法確定采購方式,上報后采購辦可對單位上報的采購方式進行審核,報主管局長批準后,由采購辦打印三份《昌平區政府采購立項表》,交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采購辦各存一份,做為該項目的立項批復。
(三)采購代理機構的確定。
屬于昌平區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昌平區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通用類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單位可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但必須是經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許可的,具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名單可通過政府采購系統中基礎資料“代理機構登記表”進行查詢。
(四)采購方式的確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由昌平區財政局進行審批,包括以下五種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昌平區政府采購項目的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目錄規定數額標準以上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經昌平區財政局批準后方可執行。
四、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
(一)代理協議。采購代理機構(含政府采購中心和其他代理機構)在接到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的《昌平區政府采購立項表》后,應于五日內與采購人簽署《昌平區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采購人應在委托代理協議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的技術需求資料。
(二)實施采購。采購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等規定的程序及要求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確定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同時,在政府采購軟件系統中,由采購代理機構完成中標登記、合同備案程序的操作。
采購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照《關于轉發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昌財采購[2008]118號)及《關于轉發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昌財采購[2008]236號)文件精神,經采購審批后方可進行進口產品的采購。
(三)文件備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采購檔案(含采購合同)報昌平區財政局備案。
(四)項目驗收。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進行驗收。?采購金額較大或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組織驗收小組,邀請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共同參加驗收。驗收小組成員應由采購單位代表或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但直接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驗收完畢后,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資金結算。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時,由采購人在政府采購系統中提出結算申請,采購辦對采購單位提交的結算申請進行審核后,由采購人打印出三份《昌平區政府采購驗收結算書》經采購人和供應商雙方簽字蓋章后連同履約保證金發票復印件、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報到采購辦,由采購辦審核后交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進行資金支付。昌平區所有政府采購項目,無論資金性質是預算內、預算外、單位自籌,都由財政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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