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11〕12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貫徹實施《天津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津財采〔2011〕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保證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現就供應商誠信管理新舊制度銜接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在《管理辦法》生效前被予以不誠信等級記錄的供應商,其記錄繼續有效,記錄有效期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即一級不誠信供應商記錄有效期變更為1年,二級不誠信供應商記錄有效期變更為2年,三級不誠信供應商記錄有效期仍為3年。對于供應商誠信等級情況在招標文件及采購文件中應予扣減分數及價格增加比例的規定,統一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二、對于在《管理辦法》生效前被予以暫停或取消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資格的供應商,其記錄繼續有效,暫停時間及取消情況按記錄內容執行。
三、上述記錄有效期截止后,如供應商能夠積極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并在記錄后1年內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無不誠信行為發生的,經供應商申請并報做出記錄的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撤銷網上公示信息。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