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2007〕109號
天津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算單位,是指納入市和區縣兩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報關系,預算單位分為主管部門(或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預算單位(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市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集中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是指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但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人委托部門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采購數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委托經財政部或市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甲級或乙級)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包括按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但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財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五條 政府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采購人應當依法實施采購,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六條 采購人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按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依法實施政府采購,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負責合同履行驗收,辦理采購資金支付事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各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做好本系統政府采購的組織、協調及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規定執行。
天津市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是《天津市政府采購網》。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門回復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章 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管理
第九條 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即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項目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確定。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并依照有關規定批復各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批復的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在每月25日前按統一規定的表格樣式編制下月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作為政府采購執行的依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的表格樣式統一由財政部門制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在執行中若需調整,采購人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并將調整的政府采購項目,隨每月的政府采購計劃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原則: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原則。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
(二)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并要符合國家有關自主創新、節能環保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
(三)規模效益性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超過兩次的采購計劃,但屬于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的采購品目除外。
(四)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原則。政府采購計劃應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同類或可以集成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內容包括采購單位、采購項目、主要技術參數、計量單位、采購數量、預算資金、需求時間、采購方式、是否集中支付、價格依據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含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下同)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應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工程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在采購活動開始前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含申請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理由及相關的文件、通知、意見、會議紀要、采購合同等資料的復印件等);
(二)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
(三)政府采購項目委托內容表。
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或組織專家論證的,其公示、論證時間可予以除外。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報其主管部門批準確定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投標或者合格標供應商不足3家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采購人需提供采購代理機構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采購人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報告,并提供3個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內專家對該項目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書面論證意見,同時提供論證專家的基本情況和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采購人需提供足以證明緊急需求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對于時間要求明顯不合理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的,不在該項所列范圍。該方式自審批之日起至辦理有效委托之日止的有效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采購人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和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采購人需提供相關的文件,并視其情況將采購需求和申請理由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方可實施單一來源采購。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采購人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和市場調研報告。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采購人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有采購合同的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投標截止時或評標期間,參加投標且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時,應予廢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認真核對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充分征詢評審專家意見,確保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和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將采購方式變更為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
第二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項目開始后,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在采購文件、公告時間和采購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經采購人申請,可以繼續按照公平、公正和競爭原則,進行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采購人既可以中止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重新組織采購,也可以根據需求的緊急情況,提出申請并經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或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依法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主管部門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就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應當事先獲得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書面委托或實行網上委托,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其約定內容包括: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采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和辦法的制定、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一經簽署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不得隨意中止或終止采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托時,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詳細的用戶需求書,配合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并及時確認采購文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第二十八條 采購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設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的計算公式為: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對同類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第三十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征詢有關專家對采購文件的意見,也可以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開征求供應商意見。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不得擅自作出修改。如確需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應按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處理;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于要求供應商提交采購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適當延長提交采購文件的時間,書面通知采購文件的收受人。
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在談判中,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項目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中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還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需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開征集供應商,信息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所需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遇到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評審需要時,可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事前向財政部門推薦專家人選。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依法組成。采購人可以推薦1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且技術復雜的項目,采購人可以推薦1至2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評審的采購人代表均應出具采購人的書面委托函或授權證明。
第三十四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五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代表依法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在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的任何傾向性意見或歧視性言論。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回避。采購人代表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并如實向采購人報告。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依法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在收到評審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書面確認函;不得擅自在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之外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果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采購人的書面回復意見,可視同采購人確認中標、成交結果。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人確認后次日內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并根據實際情況在公告后7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具體辦法和實施時間由市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按照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采購活動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采購人和供應商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進行,不得擅自變更采購內容和標準。供應商依法履約后,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時組織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采購人根據項目情況,對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或聘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凡符合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每項政府采購活動所形成的采購文件應當建立采購檔案,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檔案。采購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實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公告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以及供應商名單組織采購。采購人因特殊原因確需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范圍以外產品或服務的,可依法另行組織采購。
采購人在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或超過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采購。
第四十四條 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實施中,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承諾。
供應商違反協議、虛假應標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采購人可以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同級財政部門反映。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聯合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共同對政府采購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采購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報執行情況;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情況;
(四)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執行情況;
(六)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質詢處理及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區、縣政府采購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聘請政府采購監督員,對政府采購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1日廢止。
天津市財政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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