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財采〔2007〕64號
各市財政局,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各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含國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融資借款等各類財政性建設資金實施的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修繕等,以及與工程項目緊密相關的工程設計、勘察、監理等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采購活動全過程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工程項目資金預算(含預算控制價)和決(結)算審定,政府采購計劃審批、信息公告、采購文件、合同等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并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采購人沒有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不準代理其政府采購事宜。
第五條 從事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代理的社會中介機構(集中采購機構除外)必須同時具備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資格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認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方式分為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招標(或采購)、中標(成交)、資格預審及其結果等有關信息公告,除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有關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外,還必須在財政部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免費發布。
第八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活動評審專家庫必須依法組建、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投標或競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符合項目要求的條件,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即在開標評審的同時審查其資格。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實行資格預審的政府采購工程招標項目,招標采購單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競)標人,不得對潛在投(競)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限制投(競)標人的數量,原則上凡是經審核合格的投(競)標人均具有投(競)標資格。
第十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按規定需要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按投資評審的規定進行投資評審,并及時將評審結果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招標采購單位根據投資評審結果進行招標或采購。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上限控制價必須比投標截止日期提前7日以上(非招標方式必須比截標日期提前3日以上)向所有投(競)標人公布。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原則上要求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或采購,原則采用合理低價法(或合理最低投標價法)評審。合理低價法評審的具體要求為:
(一)將通過資格審查的合格投(競)標人按其投(競)標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依次排出名次。
(二)投(競)標人在10家以上的,原則要求將前五名有效投(競)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審的合理低價;投(競)標人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將前三名有效投(競)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審的合理低價;投(競)標人在5家(不含5家)以下的,按核準的最低價作為評審的合理低價。
(三)評標時原則要求以經評審的合理低價為得分最高,采用內插法計算各投(競)標人的得分,投(競)標人報價每高于合理低價1%的扣2分,每低于合理低價1%的扣1分,投(競)標人得分最高者作為中標(成交)人。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工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定的,其商務標的評分標準參照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原則要求技術標的權重不高于總分的30%,商務標的權重不低于總分的70%.如需考核投標人綜合實力、信譽、業績方面的,其評分應包含在技術標中且該部分的權重不得超過技術標總分的20%。
第十三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確定評審委員會推薦排名第一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人。排名第一的中標(成交)候選人放棄中標(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采購單位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人。排名第二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采購單位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人,其余以此類推。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合同必須自簽訂之日7個工作日內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合同應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招標(采購)文件、投(競)標人應答文件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可以對工程預算在20萬以下的工程項目實行定點采購,每年度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確定不少于三家的施工企業作為定點供應商(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規章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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