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采字[2000]25號
省直各單位: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節約財政資金,防止政府公物采購中出現不正之風,1998-1999年,我省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進行了試點,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根據《海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財政部“2000年要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規模”的指示精神,為做好我省今年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的采購物品必須通過統一的政府集中招標采購方式進行。對于未經我廳批準,各單位自行采購的貨物,我廳將不再給予預算資金安排。
二、各單位編報的政府采購計劃或修改、補充計劃應報送財務主管部門,由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后報送我廳。無財務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報送。
三、單位采購有自籌資金的,自籌資金應通過財務主管部門在招標采購前10日內轉我廳采購專戶。經批準分散采購的資金或采購結束后自籌資金如有節約的,我廳將資金劃轉財務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轉退各單位。
四、各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將上述要求通知下屬單位。
海南省財政廳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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