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管理,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省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省駐州、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原則上納入省級主管部門管理,也可從節約成本、辦理便捷的實際納入屬地管理。
第四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宣傳貫徹政府采購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擬定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審核批復采購人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審批政府采購方式;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認定社會中介機構的采購代理資格;接受政府采購合同備案;考核集中采購機構;受理供應商投訴;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條 采購人是指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人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報關系,分為主管部門(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制度的執行、宣傳和貫徹;編制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協助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按規定權限對所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統一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備案文件和執行情況及信息統計報表。
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規定;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向主管部門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有關資料;組織實施分散采購工作;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采購人在開展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主管部門的財務(計劃)管理機構或專門的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的執行性管理。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不包括部門集中采購機構,下同)是指政府設立的,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
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接受采購人的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答復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質疑;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九條 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依據采購人的委托,在認定資格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答復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質疑。
第十條 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監察廳關于轉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的管理,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
第二章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審批、備案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審批或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四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有權的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四)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制度辦法;
(二)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發生變更的;
(三)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和財政部門要求的采購項目等事項;
(四)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管理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名單;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六條 備案和審批事項由主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按部門預算編制、批復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制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按項目構成、采購數量、價格、技術規格、資金來源、時間要求、采購方式、采購的具體組織形式等內容編制。
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不得突破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九條 采購人在上報實施計劃時應遵循??顚S?、預算項目具體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則,優先購買國貨、環保、節能和自主創新產品,實現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匯總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于每月10日前報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主管部門上報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審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具體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財政部門批復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后,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二條 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其采購結余資金收回同級財政。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采購人按照自愿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第二十五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組織采購活動,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后40日內完成采購活動。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采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于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不大的貨物通用類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采購。
對于涉及面廣、采購頻繁的服務類項目,可實行定點采購。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供應商就價格優惠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主管部門負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由財務(計劃)管理機構或專門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對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實施采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有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事宜的專門機構;
(三)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的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四)有經過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的采購人員;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三十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六章 分散采購管理與其他事項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可自行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四條 分散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完整保存采購文件。
第三十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主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分別約定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執行情況的數據信息和文字分析資料進行匯總、統計、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動。
第四十二條 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每季度終了7日內將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7日內將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應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財政部門將對采購人的信息統計工作定期進行考評,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采購人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集中采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五)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六)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驗收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六)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視情況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現場監督。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范地做好采購人委托的集中采購項目。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中標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對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嚴格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對政府采購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州、市財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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