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采)發[2011]1092號
關于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的通知
自治區級各單位、各市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2006年根自治區財政廳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18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評審辦法》,我們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寧財采發[2006]643號)。2011年7月1日財政部發文停止執行《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等文件。為此,自治區財政廳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現予以下發,請認真執行。
二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修訂)
備注:評標要求:
1、投標文件裝訂部分:投標報價應和其他評審項目分開密封裝訂。
2、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部分:開標時先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只對具備投標資格和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標書要求的投標人應當由投標人簽字確認。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法人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檢察機關出具的近三年內有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書面告知函、投標產品生產廠家授權書、與此項目相關的其他文件。
3、投標報價部分: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時,應寫出書面材料,詳細說明低于成本的原因和證據,書面材料須評標委員會和該報價的投標人同意并簽字確認。
4、依法納稅部分: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資金繳納記錄證明需提供復印件并加蓋相關部門的公章,未加蓋公章的不得記分。
5、類似業績部分:同類貨物銷售業績在評標時必須攜帶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書原件,備評委對投標書復印件進行審核。未提供原件的不得記分。
6、技術標部分和售后服務情況:由評委對各投標書進行綜合比較并列表說明各投標人的響應程度后分項打分。打分表及列表均作為招標歸檔資料保存。
7、招標采購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評分標準和評審內容,制定具體的評分標準和分值,確定加分減分因素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評審過程中必須依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進行評審。
8、招標采購單位對同類采購項目采取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分分值和評審標準。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評分分值的,應當經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批。
9、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寧財采發[2006]6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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