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采)發[2011]744號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
為了規范我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一、資格認定條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分為資格審批和資格確認兩種方式,認定條件分別如下:
(一)資格審批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以外的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取得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2、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行政資格的行政處罰;
7、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40%;
8、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資格確認條件
已獲得甲級以外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確認資格。
申請人向自治區財政廳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二、資格認定程序
資格認定程序分為提出申請、受理審核、認定處理等三個步驟,有關事項如下:
(一)提出申請
1、申請資格審批。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財政廳提交由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申請書》(附件1),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5)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6)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以及財政部門出具的從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證明材料;
(7)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8)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9)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2、申請資格確認。申請人應當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確認申請書》(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甲級資格除外);
(2)審批資格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審核
1、乙級政府采購資格申請由自治區財政廳進行受理與審批。
2、受理人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3、受理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財政廳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受理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格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本受理審核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認定處理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規程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資格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自治區財政廳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3、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自治區財政廳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將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并自認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4、《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副本,有效期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三、資格延續與變更
(一)資格延續
由自治區財政廳批準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3年有效期滿后,需要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延續資格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1、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2、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4、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5、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6、近三年參加政府采購培訓情況。
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受理申請,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流程規定條件的,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證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流程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資格變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自治區財政廳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1、《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2、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3、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第61號令以及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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