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簡化采購程序,現將《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2815783。
附件:1、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2、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定點任務批復單
3、自治區區級2008年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品目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07年12月17日印發
附件1:
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簡化程序,方便采購,決定對自治區區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部分采購項目實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以下簡稱協議定點采購),為加強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協議定點采購
協議定點采購是指政府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協議定點供貨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包括品牌、規格型號、采購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以協議方式固定下來,由采購單位(以下統稱采購人)在協議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協議定點采購供貨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
第二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適用范圍
協議定點采購項目應是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是采購人需求較頻繁、商品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金額不大或特定商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產品及可以采用協議定點采購的項目(財政部門將每年公布一次協議定點采購品目)。
第三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協議定點采購供貨商和供貨服務內容的確定。區本級的協議定點采購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確定并統一委托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采購中心原則上應按照公開招標方式組織招投標事宜,經專家評委評選確定中標供應商和供貨服務項目后,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定點采購協議書,并將采購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采購辦),由政府采購辦以財政廳文件印發并在政府采購媒體(新疆政府采購網)上發布相關信息。
(二)協議定點采購項目的選定。采購人需要采購時,按現有程序報送政府采購執行計劃并落實采購資金,待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任務編號后,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媒體(新疆政府采購網)上公布的協議定點供貨商或商品服務中自行選定,采購人憑“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定點任務批復單”與選定的協議定點供貨商直接簽定供貨(服務)合同。
(三)協議定點采購價格的維護。協議定點采購價格是以公開招標時確定的價格和折扣率為依據,中標價格應為最高限價,包括配套服務和有關配件的費用。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有中標商品或服務價格有調整,或中標商品及服務項目有調整的,由各中標供應商向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提出申請并報政府采購辦備案后,通過“新疆政府采購網”的“協議供貨”專欄公告價格及有關調整情況。
(四)協議定點采購的合同要求。采購人與選定的協議定點采購供貨商直接簽訂的協議供貨(服務)合同應明確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采購人和供貨商名稱,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配置、數量、協議報價、協議折扣率、供貨單價、合計金額,合同編號,供貨(服務)時間、地點、付款方式,售后服務承諾等。
協議定點采購合同文本應一式三份,分別由采購人、協議定點供貨商、政府采購辦持有。政府采購辦的一份由采購人在辦理付款手續時送達。
(五)協議定點采購的驗收。協議定點采購貨物服務的驗收工作由采購人負責。應采購人的要求,采購中心可協助采購人的驗收工作。驗收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采購人填制《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一式三聯,分別由政府采購辦、采購人、協議定點供貨商留存。政府采購辦一聯由采購人在辦理付款手續時送達。《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由采購中心提供,采購人或協議定點供貨商可到采購中心領取。協議定點供貨商應按季度匯總提供貨物或服務情況的報表,并將報表送政府采購辦和采購中心(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送達,其中小汽車采購相關信息每月報送一次)。
(六)協議定點采購的付款方式。貨款支付手續由采購人負責辦理,采購人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貨款支付手續。具體要求是:貨物驗收完畢后,屬于財政安排的預算內、外資金,由采購人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直接用款計劃,持《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定點任務批復單》、《協議定點采購合同》、《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貨物發票復印件及《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等,到政府采購辦進行程序確認和資金結算審核手續(同時應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及時發送付款信息),由財政廳國庫處審核后統一向協議定點供貨商支付采購資金;屬自籌資金采購的,貨物驗收后,持《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協議定點任務批復單》、《協議定點采購合同》、《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貨物發票復印件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請撥單》等送政府采購辦進行程序確認和資金結算審核手續,由財政廳國庫處審核后從自籌資金政府采購專戶統一向協議定點供貨商支付采購資金。
第四條 自治區協議定點供貨商職責:
1、按季或按月向政府采購辦和采購中心報送匯總報表;
2、按合同(協議)約定向采購人提供協議、定點采購范圍之內的商品和服務;
3、對于協議、定點采購價格及協議商品、服務項目有變更的,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4、所提供的協議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購承諾價格;
5、嚴格履行售后服務承諾。
6、不得違法違規推銷商品。
第五條 采購人職責
1、嚴格執行協議定點采購的相關規定,按合同(協議)規定的事項、時間辦理相關業務手續,同時,注意保護協議供貨商的合法權益。
2、采購屬協議定點采購范圍之內的商品和服務時,應在公布的協議定點采購范圍內選擇供貨商及商品和服務;
3、及時、認真組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驗收等。
4、及時按合同(協議)約定辦理付款手續;
第六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信息發布
協議定點采購有關的公開招標信息、供貨商及其產品及服務,聯系方式和售后服務等詳細信息,必須通過政府采購指定媒體(新疆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布,采購人需采購時可通過上述信息渠道及時了解查詢。
第七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相關要求
(一)雖然屬于協議定點采購項目,但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不得采用協議定點方式采購,必須按規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二)協議定點采購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無法滿足采購人需要的,采購人可根據項目、服務的具體情況向政府采購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采購中心按批準的方式另行組織采購。
(三)采購人要監督協議定點供貨商履行承諾書及采購合同約定的各項應盡義務。對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采購人可向政府采購辦或采購中心反映,也可進行質疑或投訴。
第八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違規處理
(一)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1-5款規定且不按規定及時糾正其行為的協議定點供貨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暫停其協議定點供貨商資格;對違反第四條第6款行為的,取消其協議定點采購供貨商資格,1至3年內禁止參與自治區政府采購活動,并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二)采購人不得無故拖欠貨款、不得在采購協議定點采購范圍外自行增加不合理要求,對提不合理要求的行為,供應商可拒絕辦理,并向政府采購辦或采購中心反映。采購人不得自行采購協議定點采購供貨范圍外的產品,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1、2款規定的,財政部門將停止辦理政府采購有關手續。違反第五條第4款規定的,財政部門將督促采購人支付采購資金,情況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三)采購中心在協議定點采購組織招標過程中,如有違反《政府采購法》或相關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對經辦人或負責人違反規定的,提請監察部門按有關程序處理。
第九條 協議定點采購的檢查
1、自治區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定點采購活動及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于未履行協議定點采購規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按《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社會各界、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對協議定點采購執行中的問題,可及時向政府采購辦或采購中心反饋,也可按相關法律程序向政府采購辦投訴。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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