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務院近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將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其中,將增加并修改相關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將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
據介紹,現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于1997年公布實行,分別在2007年、2016年做了修改。但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對條例進行完善。比如,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問題產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行為不規范,需要加以規范。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
征求意見稿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注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規定,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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