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自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通知》第一條明確: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或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多退少補。
《通知》 第四條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通知》第七條明確:4月1日起,《財政部關于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64〕財預王字第380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同時廢止。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