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確保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和《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過程中和獲證后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或潛在危害而采取的一項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主要包括產地環境污染因子、農業投入品、外源性添加物、動植物病蟲害和生物毒素等。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各級工作機構和定點檢測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無公害農產品申請人和證書持有人是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有履行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和報告質量安全風險的義務。
第二章信息收集與風險評價
第四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設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小組(簡稱預警工作小組),負責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的信息管理工作,并依托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建立信息收集網絡,組織收集整理與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有關的信息。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報告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按照規定程序報告質量安全情況。各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請及時將確定的信息員及相關聯絡信息報部中心備案。
第五條 風險信息的收集渠道包括: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報送的信息、無公害農產品定點檢測機構月報檢測信息、市場執法監督抽檢信息、評審專家反映的信息、市場調查獲取的信息、生產單位反饋的信息、國內外團體和消費者反饋的信息、國際組織和國外機構發布的信息以及新聞媒體播報的信息等。
第六條 預警工作小組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篩選、確認和反饋。在實地調研、專家咨詢的基礎上,分析危害發生可能性,客觀進行風險描述,并報部中心領導審定。
第七條 部中心組織專家對篩選和確認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的類型和程度,及時實施風險預警管理。
第三章風險預警措施
第八條 根據確定的風險類型和程度,部中心采取風險預警管理措施,包括:
(一)向無公害農產品各級工作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報,檢查員在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中,對該類產品有針對性地加大審查和檢查力度,并增加對該類產品證后跟蹤檢查頻率。
(二)向無公害農產品各定點檢測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報,對相關產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有針對性地加強監測和檢測。
(三)向同類產品獲證單位發布風險預警通報,督促獲證單位加強自控自檢措施,有針對性地預防和降低質量安全風險。
(四)通過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向農業部和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風險預警情況,把反映的風險因子作為重點監控項目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計劃。
第九條 對風險已經明確或者已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獲證產品,部中心立即啟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風險防范管理
第十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嚴格申請主體資質條件,強化生產者質量安全保障能力。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申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能力、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責任追溯能力。
第十一條 各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組織地縣兩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和質量安全管理培訓工作,要把生產單位的內檢員設立和培訓作為無公害農產品首次申報和到期復查換證的前置條件。
第十二條 各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結合本地區的發展目標要求,加強證后產品質量安全情況信息溝通,增強獲證單位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保持獲證產品質量安全穩定性。
第十三條 各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委托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要依據產地環境相關標準和當地環境質量狀況,科學確定檢測參數,要對產地環境和投入品使用實施動態管理,嚴把產地和生產過程質量關。
第十四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現場檢查工作,首次申報產品要100%實施現場檢查。同時要強化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責任,加強對檢查員管理,完善落實檢查員注冊制度、年度確認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根據農產品生產情況,結合認證現場檢查、證后監管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反映出的農獸藥使用情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情況,科學設置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檢測參數。加強對產品檢測工作管理,規范抽樣、檢測行為,落實檢測機構年度工作總結及檢測工作質量評價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和相關人員,要嚴格履行風險信息保密職責。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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