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法是什么時間頒布的?什么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么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么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于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于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板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于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于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于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么?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征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準、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采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么?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么?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么?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干,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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