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程序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是行政許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許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
受理申請
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程序。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要取得某項許可證明,首先要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行政主體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 關文件材料。
審查
行政主體收到相對方的行政許可申請后,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的法定條件。
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行政主體經過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若確認其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向申請人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若經 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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