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產地域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原產地標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基礎上,重新組織設計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現將專用標志圖案予以公布(見附件)。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將自2005年11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和原產地標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時間截止時間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請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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