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小餐桌”及學后托管機構飲食安全的管理,保障中小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引導“小餐桌”集體用餐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餐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固定場所開辦的,以贏利為目的,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午休住宿和學習輔導的場所。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對“小餐桌”管理負總責。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餐桌”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小餐桌”的監管工作。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小餐桌”備案登記電子檔案,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鄉鎮)通報,每季度向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上報備案登記情況,建立“小餐桌”查詢數據庫,并在網站及相關媒體公告。
第六條 “小餐桌”經營者應向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并審領《西寧市餐飲服務備案憑證》(見附件2,以下簡稱《餐飲服務備案憑證》),備案登記有效期為一年。
第七條 “小餐桌”經營者申請備案登記,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小餐桌登記表一式兩份(附件1);
(二)房屋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三)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設施設備登記表;
(七)與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八)食品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
(九)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八條 備案登記的“小餐桌”應符合下列要求與標準:
(一)有固定場所,距離旱廁、固定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面積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廚房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和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加工經營場所按照廚房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1∶2.0,限定招收學生人數為餐廳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數(建議人均占有面積1.0-1.5㎡)(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
(三)食品處理區為獨立隔間的場所,設置獨立的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功能間(《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至少設有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四) “小餐桌”設獨立的就餐場所并保持整潔,設置流水洗手設施、紗窗、門簾等防止有害昆蟲侵入的設施;
(五) 廚房間要有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廢棄物要在密閉容器存放。
(六) 應當配備冷藏保鮮設施,并保證生、熟食分開存放。
(七) 主副食應燒熟煮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敗變質食品、食品原材料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導致發生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制售涼菜、生食海產品、裱花蛋糕、冷熱飲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二十四條);
(八) 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不得使用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實行食品留樣制度(附件3)。
(九) 就餐學生實行分餐制,為學生提供洗凈、消毒合格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應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十)采購主副食品,應認真查驗產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索證索票、建立臺賬制度,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的要求;
(十一) 從業人員上崗時要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和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表等進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吸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第九條 “小餐桌”經營者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制度,將餐廚垃圾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餐廚垃圾應交給合法收運企業進行收運、處置,并簽訂合同,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組織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公安、工商、城管、衛生等監管部門開展對“小餐桌”的規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相關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小餐桌”的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每年應對學生小餐桌經營者、廚師等從業人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提高其食品安全實際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加強學生餐飲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及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用餐情況并向有關部門反饋信息。
第十三條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部門網站及各中小學校門前醒目位置,公告學校周邊登記備案的學生小餐桌名單及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小餐桌”經營者建立健全進貨記錄、清洗消毒、健康檢查、飯菜留樣等制度,規范其經營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未備案登記、不符合開辦條件、整改不到位、發生食物中毒的依照本辦法予以查處或取消其備案登記資格,及時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學校及周邊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公告。
第十六條“小餐桌”經營者應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二)妥善保護現場和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學生嘔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食譜、留樣、采購、消毒記錄等)和食品等樣品。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社會反映的學生小餐桌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組織查處,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寧市“小餐桌”備案登記表
“小餐桌”名稱 | |||
詳細經營地址 | |||
開辦人(負責人) | 電話 | ||
聯系人 | 電話 | ||
經營場所面積 | 食品處理區面積 | ||
從業人員數 | 用餐學生人數 | ||
食品安全管理員 | |||
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被限定人員的說明 | |||
保證申明 登記人保證:本登記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如有不實之處,本人(單位)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西寧市餐飲服務備案憑證 ()餐備字 號 單位名稱: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 經營范圍: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備案機關: (章)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附件3:
“小餐桌”經營單位食品留樣制度
1、提供的每樣食品,由專人負責留樣。
2、每餐留樣的食品,按規定留足100克,分別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樣食品取樣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4、留樣食品冷卻后,用保鮮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貼上標簽,標明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5、將貼好標簽的留樣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溫冰箱內保存。
6、做好每餐每樣留樣食品的記錄,包括食品樣源、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目測樣狀等,以備檢查。
7、留樣食品一般保存48小時,進餐者如無異常,即可處理留樣的食品;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部門查驗。
8、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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