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法施行令
[施行2008.12.24] [總統令第21180號, 2008.12.24, 部分修改]
第一條 (目的)本令旨在對「畜產法」所列事項及其施行所需事項加以規定。
第二條 (畜產發展審議委員會的組成)
①根據「畜產法」(以下稱"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畜產發展審議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由包括委員長和副委員長各1名在內的25名以內的委員組成。
② 委員長由農林水產食品部第二副部長擔任,副委員長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在屬于農林水產食品部的高層公務員段的一般職公務員當中指名者擔任。<2008.2.29修改>
③委員由下列各號的人擔任。< 2008.2.29修改>
1.企劃財政部長官、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及環境部長官在屬于該部處的三級公務員或高層公務員段的一般職公務員當中指名者各1名。
2. 下列各目的人當中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委托者
1)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二號的地方畜產業合作社的高級職員
2)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三號的各個品種、各個行業合作社的高級職員
3)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第四號的農業合作社中央會(以下稱"農業合作社中央會")的高級職員
4)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農業人
5)與畜產相關團體的負責人
6)學界和與畜產相關行業的專家
第三條 (委員會的職能)委員會審議下列各號的事項。< 2008.2.29修改>
1.根據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畜產以展計劃
2.根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大企業參與畜產業的限制
3.根據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關于法第四十三條的畜產發展基金的審議事項
4.其它有關畜產發展的事項,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附議的事項
第四條(委員長的職務等)① 委員長代表委員會,總管委員會的業務。
② 副委員長輔佐委員長,在委員長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第五條 (會議)① 委員長召集委員會的會議,并擔任會議主席。
② 委員會的會議通過在職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和出席委員過半數的贊成進行表決。
第六條 (意見的聽取)當委員長認為對委員會審議事項有必要時,可以讓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專家出席會議聽取其意見。
第七條(干事)① 為處理委員會的事務,在委員會設置干事1 名。
② 干事由委員長在農林水產食品部所屬公務員中指名。< 2008.2.29修改>
第八條(津貼)對于出席委員會的委員和根據第六條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專家,可在預算范圍內支付津貼和旅費。但是,當公務員委員就其所分管業務出席委員會時除外。
第九條 (分科委員會)①為了委員會的高效運營,可在委員會設立各畜種的分科委員會。
② 對于分科委員會的組成和運營所需的事項,經委員會表決由委員長決定。
第十條 (改良目標的設定)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在根據法第五條第一款,要對各種改良對象家畜規定期間設定改良目標時,應聽取該畜種的生產者團體和學界、業界等相關專家的意見。<2008.2.29修改>
② 根據第一款的改良對象家畜的范圍遵循農林水產食品部令。< 2008.2.29修改>
第十一條 (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的指定等)①當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法第五條第三款要指定家畜改良總括機關時,應在擔任有關家畜改良業務的農村振興廳所屬機關中指定。<2008.2.29修改>
②當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法第五條第三款要指定家畜改良機關時,應確保下列各號的人力和設施、裝備,并在擔任有關家畜改良業務的畜產機關及團體中按畜種指定。<2008.2.29, 2008.12.24修改>
1. 屬于下列各目的任何一種的人力1名以上
1)具有家畜育種、遺傳領域的碩士學位以上的學歷者
2)從「高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的學校的有關畜產學科畢業,并具有在家畜育種、遺傳領域從事三年以上經歷者
3)取得「國家技術資格法」規定的畜產技師以上的資格者
2. 下列各目的設施、裝備
1) 24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室
2)輔助記憶裝置為200GB以上,中央處理器為2.4千兆赫以上的電算裝備
③ 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第一款及第二款,指定家畜改良總括機關及家畜改良機關時,應將其進行告示。< 2008.2.29修改>
④根據第三款,被指定、告示為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的機關,應對有關家畜改良的國內、外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各種畜種的改良的計劃報告給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這時,應同附全年度的改良實績。<2008.2.29, 2008.12.24修改>
第十二條 (修正師的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號中所說的"取得總統令所規定的畜產領域的產業技師以上資格者"是指取得畜產產業技師以上資格者。
第十三條 (畜產業的登記對象)根據法第二十二第第一款第四號,可成為登記對象的畜產業如下列各號。< 2008.12.24修改>
1. 家畜飼養設施的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養牛業
2. 家畜飼養設施的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養豬業
3. 家畜飼養設施的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養雞業
4. 家畜飼養設施的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養鴨業
第十四條 (畜產業登記的程序及標準)
①根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要進行畜產業登記者應將登記申請書及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文件一并提交(包括提交電子文書)給市長、郡守或區廳長(指自治區的區廳長。以下同)<
2007.12.31, 2008.2.29修改>
② 根據第一款要進行畜產業登記者,按照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應具備的各種畜產業的設施、裝備等的標準如附表1.
③市長、郡守或區廳長在收到根據第一款的登記申請書時,應對該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在確認其已具備附表1中規定的設施、裝備等后,向申請人交付畜產業登記證。
④ 市長、郡守或區廳長在根據第三款交付畜產業登記證時,應在畜產業登記臺賬上進行記錄并存檔。
⑤市長、郡守或區廳長應將每年的畜產業登記現況在第二年的2月末之前,通過特別市長、廣域市長、道知事或特別自治道知事(以下稱"市、道知事")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報告。<2008.2.29修改>
⑥ 根據第四款的畜產業登記臺賬,除有不能進行電子處理的特別事由外,應用可能進行電子處理的方法制定、管理。<2007.12.31新設>
第十五條(對畜產業的行政處分的標準等< 2008.12.24修改> )
①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號中所說的"以總統令規定的重要設施、裝備"是指下列各號。< 2008.12.24新設>
1.孵化業:孵化場
2.雞蛋集貨業:雞蛋集貨場
3.種畜業
1)種豬業:種豬飼養設施
2)種雞業:種雞飼養設施
3)種鴨業:種鴨飼養設施
4. 家畜飼養業:家畜飼養設施
② 根據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畜產業的登記取消、停止營業處分的標準如附表二。< 2008.12.24修改>
第十六條(對于畜產業登記者的修正命令)市長、郡守或區廳長在根據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進行修正命令時,應考慮設施、裝備等的準備時間,將其履行期間定為三個月的范圍內并進行書面通知。
第十七條(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根據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補助金應在「為世界貿易機構的設立而定的馬拉喀什協定」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支付,但不能超過「關于畜產自助金的組成及運用的法律」第五條第一號中規定的認繳資本的金額。<2008.12.24修改>
第十八條(基金事業費等的支援范圍)根據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號,在法第四十三條的畜產發展基金(以下稱"基金")中能獲得事業費及經費支援的基金事業如下列各號。
1.家畜的改良、增殖事業
2.家畜衛生及防疫事業
3.以組成畜產品的生產基礎、改善加工設施及改善流通為目的的事業
4.飼料的開發及質量管理事業
5.以畜產發展為目的的有關技術指導、調查、研究、宣傳及普及的事業
6.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營
7.關于動物遺傳資源的保存、管理等的事業
第十九條(基金的輔助)
①根據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要從基金中獲得輔助金者,應將輔助金支付申請書及記有要獲得輔助金的事業名稱、目的、主體、期間、內容及事業費等的事業計劃書一并提交給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2008.2.29修改>
②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在收到第一款中的輔助金支付申請書時,應對其進行審查,并在認為其符合第二十一條的年度基金運用計劃時,應決定交付輔助金,并通知申請人。<2008.2.29修改>
③ 關于基金的輔助金支付,除本令有規定的以外,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決定。< 2008.2.29修改>
第二十條 (基金的融資)
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在為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各號的事業進行基金融資時,應通過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的組合和農業合作中央會,根據「新村金庫法」的新村金庫和新村金庫聯合會,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的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央會及根據「銀行法」的金融機關實行。但是,與出口相關的資金融資可通過根據「農水產品流通工程法」的農水產品流通工程實行。<2008.2.29, 2008.12.24修改>
② 關于基金的融資方法和融資條件的詳細事項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決定。但是,當決定融資利息時,應事先與企劃財政部長官進行協議。<2008.2.29修改>
第二十一條(基金的運用及管理事務的委托)
①根據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將基金的運用及管理事務中的如下各號的事務委托給農業合作社中央會。< 2008.2.29修改>
1. 基金的收入及支出
2. 基金財產的取得、運用及處分
3. 根據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基金壞賬保全賬戶的設置及運用
4. 根據第二十四條的基金的閑散資金的運用
5. 其它有關基金的運用及管理的由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事項
② 根據第一款被委托基金的運用及管理事務的農業合作社中央會,為明確基金的運用及管理,應將基金與其它會計相區分進行會計處理。<2008.12.24修改>
第二十二條(基金的會計機關)
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履行有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的事務,在所屬公務員中任命基金收入征收官、基金財務官、基金支出官及基金出納公務員。<2008.2.29修改>
②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使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各號事務,在農業合作社中央會的高級職員當中各任命基金收入負責職員和基金支出原因行為負責職員,在農業合作社中央會的職員當中各任命基金支出職員和基金出納職員。這時,基金收入負責職員履行基金收入征收官的職務,
基金支出原因行為負責職員履行基金財務官的職務,基金支出職員履行基金支出官的職務,基金出納職員履行基金出納公務員的職務。<2008.2.29修改>
第二十三條 (基金賬戶的設立)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明確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應在韓國銀行設立基金賬戶。< 2008.2.29修改>
第二十四條 (閑散資金的運用)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可以用以下各號的方法運用基金的閑散資金。< 2008.2.29,2008.12.24修改>
1. 存入符合「銀行法」的金融機關。
2.根據國債、公債及其它「有關資本市場和金融投資業的法律」第四條買入證券。
第二十五條 (等級判定手續費的征收)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前段及后段中所說的"總統令所規定者",
是指根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號進行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
第二十六條 (權限的委任、委托)
①根據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將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種畜等的進出口申報的業務委托給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告示的從事種畜改良業務的非營利法人。<2008.2.29修改>
② 根據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將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小牛生產安定事業的業務委托給農業合作社中央會。< 2008.2.29,2008.12.24修改>
第二十七條 (瀆職罰款的征收標準)根據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瀆職罰款的征收標準如附表三。 [ 2008.12.24專業修改]
附則
第一條 (施行日)本令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十七條的修改規定從2007年 6月 29日起施行。
第二條 (關于指定家畜改良機關的經過措施)在施行本令時,應將根據之前的規定指定的家畜改良機關視為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修改規定指定的家畜改良機關,但是,應在本令的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確保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修改規定的人力及設施、裝備。
第三條(關于畜產業合作社中央會的部分固定資產的經過措施)因畜產業合作社中央會在施行法律第3276號「畜產業合作社法」時,從畜產振興基金得到資金補充,而不再繼續擁有從農業合作社中央會讓受的畜產部門固定資產而轉讓給他人時,應將該轉讓價值納入畜產發展基金。但是,當獲得農林部長官的認可轉移該畜產部門的固定資產或與其它畜產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交換時除外。
第四條(與其它法令的關系)施行本令時,若其它法令引用的是之前的「畜產法施行令」,而本令中也有與其相同的規定時,可以視為是引用了本令的有關規定。
附則(以搞活電子業務處理為目的的國有財產法施行令等部分修改令)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則(農林水產食品部及其所屬機關職制)
第20677號,2008.2.29>
第一條(施行日)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至第六條 省略
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林部副部長"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第二副部長"。
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但書中的"財政經濟部長官"修改為"企劃財政部長官"。
將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號的各目外的部分,第三條第四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各號之外的部分、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原文、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各號之外的部分,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各號之外的部分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原文及但書、第二款中的"農林部長官"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農林部"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
將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號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中的"農林部令"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令"。
將第二條第三款第一號中的"財政經濟部長官、農林部長官、保健福祉部長官"修改為"企劃財政部長官、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
附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十三條第三號、第四號,附表一的修改規定自公布后經過六個月之日起,第二十四條第二號的修改規定自2009年
2月 4日起各自施行。
第二條(經過措施)對于施行本令之前的行為,符合行政處分標準時遵循之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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