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種類的說明
行政許可種類:是指按照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將行政許可劃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1、普通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比如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商業銀行設立許可等。普通許可的性質是確認具備形式既有權利的條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三個:一是,對相對人行駛法定權利或者從事法律沒有禁止但附有條件的活動的準許;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三是,行政機關實施普通許可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普通許可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
2、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的行為,比如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許可、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主要特征由三個: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一般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權依法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由數量控制;三是,行政機關實施特許一般有自由裁量權。特許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
3、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比如律師資格許可、注冊會計師資格許可等。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主要特征有四個:一是,一般都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試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二是,資格資質證的認可是對人的許可,與身份相聯系,不能繼承、轉讓;三是,沒有數量限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認可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認可主要適用于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核準: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比如消防驗收、電梯按照核準、生豬屠宰檢疫等。核準的主要功能也是為了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四個:一是,依據主要技術性、專業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決定;三是,沒有數量控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核準沒有自由裁量權。核準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確立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比如工商企業注冊登記、社團登記等。登記的主要功能是通過使相對人獲得某種能力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主要特征有四個:一是,未經合法登記取得特定主體資格或者特定身份,從事涉及公眾關系的經濟、社會活動是非法的;二是,沒有數量控制;三是,對申請登記的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通常可以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四是,行政機關實施登記沒有自由裁量權。登記主要適用于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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