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采發[2005]11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了進一步做好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行為,提高效率,加強監督管理,現將《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省審計廳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行為,提高效率,加強監督管理,在嚴格執行現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應當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省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嚴格管理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政府采購方式。
省直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預算,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編報政府采購計劃,預留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時間。
省直單位應配合省政府采購中心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在提出技術參數、招標文件確認、候選中標供應商確認等方面,規范行為,提高效率。
第三條 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應當采購國產貨物,優先采購節能產品、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和省直單位的需求編制招標文件,并規范招標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招標文件擬定評標辦法,并相對統一類別基本相同項目的評標辦法。
第五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項目,省直單位所提出的
技術參數,不應針對特定品牌,不能根據某一品牌的技術參數進行轉換,必須體現公平和保證充分競爭。
單項技術參數或商務要求明顯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標。
沒有三家供應商投標或開標后沒有三家供應商滿足技術、商務要求的,廢標后,先調低技術參數或商務要求重新招標,嚴格掌握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
第六條 邀請招標、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項目的投標供應商選擇,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產生三家以上。
第七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詢價采購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八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六十。
五家以內供應商參加投標的,直接計算平均投標報價;五家以上供應商參加投標的,去掉一個最高投標報價(不含超出預算的報價)和一個最低投標報價,計算平均投標報價。
平均投標報價的價格分值為50分;低于平均投標報價的,最多加10分;高于平均投標報價的,最多減20分。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規范和相對統一價格分值的計算方法。每個項目價格分值的計算方法由省政府采購中心起草。
第九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組建評標委員會,在省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監督下嚴格實行"隨機抽取、自動語音通知"辦法。
省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評審要求的,可在省級招標投標專家評委總庫中抽取,仍不能滿足要求的,省直單位可推薦三倍專家候選人,按照"先使用、后進庫"的原則抽取使用。
省直單位派一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事先提出三名候選人,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隨機抽取一名。
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評標專家的隨機抽取工作,確保評標前嚴格保密。
第十條 省直單位除一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外,可派一名紀檢監察人員進入評標現場監督,但不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工作,其他人員均不準到評標現場。
第十一條 評標現場實行封閉管理,評標專家和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均不準使用移動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系,不準隨意進出評標場所,不準請假提前離開評標場所。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按規定領取政府報酬,其評標工作屬政府委托行為,是政府采購工作中的重要環節。評標專家在評標前,應先簽署《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承諾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承諾內容包括:認真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公正履行職責,對自己的評標行為負責,遵守保密紀律,不私自透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情況,必要時負責參加對供應商的質疑或項目的復評工作等。《承諾書》由省政府采購中心起草,評標前宣讀,評標專家當場簽字,送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備案。
評標前,評標委員會對省政府采購中心起草的評標辦法進行討論并簽字確認。技術部分、商務部分、服務部分的評標辦法,必要時可由評標委員會再討論細化,每項分值控制在3分以內,并明確評分標準。
對技術部分、服務部分的評標,逐步實行密封評標方法,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編號,并由兩名工作人員負責登記各評標專家的評分。
評標專家按照評標辦法和各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獨立評分并簽字,必要時標明評分理由。
價格分值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根據計算辦法計算,其結果由評標委員會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登記各評標專家的評分,若發現評標專家評分相差較大時,可交評標委員會討論,形成書面意見備查。評標專家認為必要時可修改自己的評分。
第十四條 最高投標報價供應商被評為第一候選中標供應商時,必須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備查。
第十五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按規定標準支付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勞務費。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人員不能支付勞務費。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分結果,按得分高低,向省直單位推薦前三名候選中標供應商。
省直單位應當根據省政府采購中心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按規定確認中標供應商。
省直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必須與招標文件、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相一致。
省直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嚴格履行驗收,及時提出資金支付申請。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對本辦法適當調整實施的,事先由省直單位或省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意見,按規定送省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政府集中采購貨物類項目。省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省級服務類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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