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采發[2004]12號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
為加強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規范省級部門集中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湖北省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規范省級部門集中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各部門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及與財政性資金配套實施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和監管要求。
第四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
(一)年度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
(二)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須由部門組織的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在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根據省級各部門預算單位的申請審查確定。
第五條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要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中,要向省財政廳上報政府采購計劃,按監管機構確定的政府采購方式辦理。
第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組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部長令),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由部門組織采購;
(二)不符合部長令所規定條件的,由采購人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或經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的,采購人應當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代理協議應送監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 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應臨時成立由單位領導、紀檢、財務負責人等組成的部門集中采購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專班由采購單位技術、經濟專業或管理人員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和專班人員名單送監管機構備案。
部門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負責集中采購項目的管理,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作專班負責上報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政府采購方式,編制招標文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組織合同履約及驗收,辦理資金支付申請,將項目工作檔案及工作總結送監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方式及程序規定。
第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均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介上發布。
第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每一個階段在實施前一個工作日,應將項目文書送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規定組建,采購人可派一名代表參加,其他的經濟、技術專家從省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按隨機方式抽取。
第十二條 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不應向中標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
第十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按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推薦的侯選中標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四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按招標文件及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嚴格按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應有單位使用人、財務負責人、紀檢負責人共同簽字。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合同約定待項目驗收合格,由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資金由財政直接支付給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七條 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實施完畢要寫出書面工作總結送監管機構備案,其檔案文件由部門單位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依法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做出實事求是、認真、及時的答復。
第十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各部門預算單位對年度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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