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5〕6號
關于印發《天津市政府采購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制定的《天津市政府采購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政府采購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是指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聘請的以獨立身份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較高;(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適應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范圍:(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及離退休人員;(二)中介機構和供應商的代表。
第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二)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選取、評審專家抽取等政府采購活動的知情權;(三)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四)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權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終止采購活動,并及時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情況;(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六)對本市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并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二)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中的當事人行為進行監督;(三)及時、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方面對政府采購的意見和建議;(四)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有關政府采購投訴及違法違規案件。
第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程序:(一)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供應商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數量推薦政府采購監督員;(二)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后,對符合條件的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培訓;(三)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向政府采購監督員頒發《天津市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證書》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期限:(一)政府采購監督員每一個聘期為兩年,聘期滿后,根據聘期內本人表現和考核情況及本人意愿可以續聘,但連續聘任不得超過兩個聘期;(二)政府采購監督員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后,解除聘請關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三)政府采購監督員不按本暫行辦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取消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選派程序:(一)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提出選派政府采購監督員的申請;(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原則上為每個采購項目選派一名政府采購監督員;(三)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選派,在采購項目開始前通知政府采購監督員。
第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監督工作,如受到選派,應主動提出回避。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政府采購監督員回避。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考核工作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協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集中考核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十三條 日常考核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每次監督活動完成后,由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情況及時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四條 集中考核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日常考核情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于每季度末對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一次集中考核。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政策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三)是否能夠積極參與政府采購監督工作,并在監督過程中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四)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基本勝任”和“不勝任”。(一)勝任:政策水平和執業能力能夠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有關培訓活動,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的監督意見,自覺地遵紀守法。(二)基本勝任:政策水平和執業能力基本滿足監督工作需要,基本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監督意見能夠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三)不勝任:政策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監督意見不負責,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現象。
第十七條 對政府采購監督工作中不勝任監督工作需要、檢驗復審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政府采購監督員申請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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