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采〔2013〕9號
省直各部門:
為加強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車輛保險業務管理,規范車輛投保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定,經我廳研究決定,自2013年4月份起,對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車輛保險實行定點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凡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及其所屬單位)的車輛保險項目,必須到我廳公布的定點保險公司投保。
二、定點保險公司的確定
定點保險公司每兩年由我廳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確定。確定的名單在甘肅政府采購網(網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的協議供貨專欄公布,供各單位查詢。
三、定點保險承保范圍
定點保險投保的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責任免賠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特殊車型、特種車輛由各參保單位與定點保險公司協商后確定投保險種和投保方案。
其它商業險種由省直各部門按照定點管理、投保自愿、險種自選的原則,在定點保險公司中自行選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須在定點保險公司投保,其保險期限、賠償限額等嚴格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本通知下發之后,新購車輛或保險已經到期的車輛,在辦理機動車輛保險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尚未到期的車輛,到期后續保時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
四、定點保險的一般程序
省直各部門應在車輛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內,在我廳公布的定點保險公司中自主選擇投保公司,并與其協商具體投保事宜,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到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不得高于甘肅政府采購網協議供貨專欄中公布的定點保險公司投標時承諾的最高保費。
五、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政府采購車輛保險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省直各部門車輛定點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定點保險公司應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主動做好服務,嚴格履行合同。對履約不好,服務不佳,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意見較多的,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定點資格。對不按此規定投保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或單位財務部門可視情況拒付資金。
甘肅省財政廳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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