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建立常態化的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推動代理機構向專業化采購轉變,財政部決定從2016年6月至10月組織開展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各級財政部門從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省政府采購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選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近三年內已經檢查過的代理機構不列入本次檢查范圍。本次檢查針對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一般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適當抽取部分項目進行檢查。
財政部從北京、河南、山西、陜西4個省市,共選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15家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其中,北京地區選取6家,京外每省(市)選取3家。各省(區、市)可自行確定檢查代理機構的數量,但檢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區、市)代理機構總量的10%,檢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機構總量不足20家的地區,應對本省(區、市)所有代理機構進行檢查。各市、縣檢查代理機構的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分解。
二、檢查內容及時間
本次檢查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保證金、評審過程、中標成交、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十個方面內容。檢查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和規范性文件等(附后)。檢查時間從2016年6月開始,10月底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自查階段(6月1日-6月30日):財政部門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檢采購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2015年度執業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書面審查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指標體系(另發)初步掌握采購項目的操作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現場檢查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單位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單位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財政部門針對本級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結果,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匯總報告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檢查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三、工作要求
本次檢查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代理機構2015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工作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創新監管方法,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主動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為確保全國檢查工作統一規范,本次檢查將按照聯動工作計劃,對組織安排、檢查內容、問題分類和處理口徑等方面實施標準化管理,并組織各級財政部門在關鍵節點抓好落實。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檢查工作安排,加強對市級、縣級檢查工作的指導,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檢查過程中,要嚴格履行檢查程序,遵守檢查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
財政部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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