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
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
三、許可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等);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3.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
4.有符合國家有關服務行業標準的衛生設施。
四、實施機關:
檢驗檢疫機構。
五、程序
1.申請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1);
2.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相應的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和檢查;
4.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的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七、收費: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收取證書費。每份許可證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錄
1.《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3.衛生管理制度(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等);
4.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營業場所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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