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了行政許可,該怎么處理?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關條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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