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國有住房產權單位向職工(居民)出售國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具體包括:
(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業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繳財政:
(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繳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繳財政。
(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繳財政。
(三)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繳財政。
(四)企業自管國有現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對職工平均住房面積低于全市(縣)平均水平的企業,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經企業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適當降低上繳財政的比例或免繳財政。
四、上繳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單位的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并全額納入中央和地方各級住房基金,專項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歸企業(單位)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額納入企業(單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國有住房后的資產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七、上交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級房改、建設、房產、金融、國有資產等單位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對本辦法下達前已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認真進行清理,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房改領導小組,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十一、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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