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現對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相關事項進行調整。
一、取消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停止核發《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境口岸儲存場地的衛生監督和檢疫監督。
二、檢驗檢疫機構對國境口岸相關單位的其它衛生許可證件合并為《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啟用,9月1日前發放的衛生許可證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繼續有效。
三、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停止發放(換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包括《國境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國境口岸服務行業人員健康證》)。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健康證明。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不作為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的前置條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發放(換發)的《國境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國境口岸服務行業人員健康證》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繼續有效。本公告發布之日前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作廢。
質檢總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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