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近幾年,國家煙草專賣局曾多次要求各級煙草經營部門把好進貨關,防止購進假冒商標卷煙,并三令五申強調要杜絕此類事件發生,但系統內單位購進假煙的案件仍時有出現,這不僅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敗壞了煙草行業的形象。為此,國家煙草專賣局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行業的經營部門都要進一步強化專賣意識,必須按規定渠道進貨,堅持先鑒別,后進貨的程序,嚴格把好進貨關。對購進卷煙(包括從有關部門收購的)時,經認真鑒別,遇假冒商標卷煙,無論損失多大,都要堅決銷毀,決不能讓假冒商標卷煙流入市場;對已銷售出去的假煙,必須將其貨款退給購貨單位或個人;對明知是假煙,為了轉嫁損失而銷出去的,經濟上要加重處罰,同時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責任。
二、凡屬煙草系統內單位購進假冒商標卷煙的,要及時逐級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對知情不報者,國家煙草專賣局要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三、系統內單位購進假冒商標卷煙價值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煙草專賣局處理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處理;各級煙草專賣局查獲的假煙,價值超過10萬元的,有關廠家在給予獎勵前,必須先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同意并憑其通知方可辦理獎勵事宜。系統內單位不按規定渠道進貨,購進假冒商標卷煙的,不準到名牌煙生產廠家領取獎勵,否則,在經濟上要給予加重處罰。
四、對系統內單位購進假冒商標卷煙的案件至今還未處理的,要盡快查清情況,限期在1994年6月底以前處理完畢,并將情況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
五、各單位要把查處系統內單位購進假冒商標卷煙案件的工作與反腐敗斗爭結合起來,各級專賣、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形成合力,對發生的購銷假冒商標卷煙案件一追到底,徹底查清,分清責任,并對當事人和領導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必要的黨紀、政紀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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