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酒類專項督察報告要求,明確需要加強防范的工作風險:一是發現轉口貿易國為輸華酒類出具原產地證書的情況。如澳大利亞相關出證機構為新西蘭生產的酒類出具原產地為新西蘭的產地證書。二是發現最終灌裝生產企業所在國出具原產地為半成品國家的產地證書情況。如智利企業生產的葡萄酒半成品到法國生產企業灌瓶,法國相關出證機構為該產品出具原產地為智利的產地證書。以上兩種情況不符合國家衛計委對《預報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解釋中的規定,因此在進口時不應受理報檢。
天津檢驗檢疫局對于此類情況做如下要求:涉及此類情況的進口酒類產品,啟運日期為2016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前的,可受理報檢;2016年8月1日后啟運的產品進口應符合上述要求,必須提供原產國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方可申報進口。
天津檢驗檢疫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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