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采[2009]454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質量,懲治政府采購活動中不正當交易行為,根據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處罰與公告制度,設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下簡稱“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及時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liaoning.gov.cn)等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中,未能嚴格遵守客觀公正、勤勉誠信等職業道德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被選定為某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并且已接受邀請,未按照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照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活動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等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相關業務咨詢活動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并及時公告: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單位、供應商等采購活動當事人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違規違紀行為并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處罰,在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或公告取消資格前,應當告知當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當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或取消資格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聽證。
第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取消資格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被處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姓名;
(二)違紀違法行為;
(三)處理依據;
(四)處理決定;
(五)處理時間;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后臺保存。
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限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公告期限原則上無時間限制。
第九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一至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累計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者,將不得再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十條 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予以特殊標識,作為抽取選用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成員的重要參考。
對限制資格期限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予以鎖定,在限制資格期間不得被抽取選用。
對被行政處理決定認定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要從處理決定生效之日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將其清除,并設定永久性禁用特殊標識,不得在此后被再次錄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取消資格公告要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平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收受供應商、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同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一經查實,由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立專線電話并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設立專門欄目受理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規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健全協作機制,及時通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考核和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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