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財采購[2008]3號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政府采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就政府采購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作如下規定,請在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于投標人資格條件設定問題
采購單位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1、非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資質或者強制性認證,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2、項目業績案例作為資格條件的,應當與采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但地域性的項目業績案例等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3、制造廠商出具的針對某一招標項目的授權書、承諾書(包括經營授權、代理授權、售后服務承諾等)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4、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作為資格條件。
5、企業注冊資金作為資格條件的,應當與采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
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不等于必須注冊成立三年以上的供應商才有資格。
7、除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或者為在中國境外使用的情形外,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
二、關于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的評分因素問題
1、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2、對于供應商在開標一覽表和投標文件中列出的贈送條款,在開標時不予唱標,在評標時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調整評標價的依據,也不作為優先中標的條件。
3、制造廠商出具的銷售授權書、經銷代理協議書、售后服務承諾書等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
4、除國家級評獎、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外,地域性的評獎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國家級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5、經營業績、項目案例等作為評分因素的不得設置地域性限制,單項加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2%。
6、非國家強制性認證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管理體系認證,銀行資信證明,企業認證、國際組織的認證等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7、投標文件技術、商務條款優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技術、商務需求的可以適當加分,但每個評分因素的單項加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2%。
8、技術指標、商務條件每個評分因素的單項分值差距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
9、注冊資金作為評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
10、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的評分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各款所述的總分值指全部評分項目的總分值)
三、關于招標內容和要求的設定問題
1、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是共性的技術指標,不得照抄照搬某一品牌產品的規格配置、技術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設計、原產地或者制造廠商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2、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出現“指定、暫定、參考、推薦、備選”品牌字樣。
3、采購多種貨物時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類別合理劃分合同分包,原則上不得將不同性質、類別的貨物納入一個合同包中進行采購。
4、為防止價格壟斷,采購單位可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制定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5、凡是需要進行項目培訓的應為安裝現場培訓。如需要去廠家培訓、考察、驗收等,異地費用不包含在總投標價中,即不列入政府采購項目支出。
四、關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工作中的職責問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公司(以下簡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的過程中,對采購單位設定的采購需求,技術規范(規格、配置、參數等),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標準等事項應當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l、對于采購單位設定的采購需求、技術規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標準等事項,如果發現其中含有明顯指定品牌、指定供應商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和本規定的問題,應當要求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合理修改,否則,不得繼續實施采購。
2、對于采購單位設定的采購需求、技術規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標準等事項,如果發現其中可能存在影響公平競爭的問題(但因不明顯,例如隱含在規格技術指標中而不能確定的情況),應當建議采購單位合理修改完善,但如果采購單位認為不存在不合理條件而不同意修改,應當按照采購單位的意見辦理。如果采購文件發出后有供應商對采購單位設定的事項提出質疑,由采購單位負責答復,并承擔由此導致采購延遲以及其他相關責任。
3、對于預算數額比較大、技術要求比較復雜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向相關專家咨詢,科學合理地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標準。對于需要進行標前答疑或者踏勘現場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和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召開項目答疑會或者組織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由采購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澄清、解答潛在供應商提出的與采購項目有關的問題。
4、采購項目預算是采購的最高限價,應當公開。
五、關于預算數額比較大、技術要求比較復雜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應當先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后組織招標問題對于預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或者雖然預算數額低于1000萬元但技術要求比較復雜的采購項目,在采購文件編制完成之后,應當先在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網站或者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上公告3十個工作日,公開征求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和建議。對于潛在供應商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取,進一步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后再進入招標采購程序。
六、關于采購文件發售(網上下載)時間和等標時間問題
(一)關于公開招標項目
1、實施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發售(網上下載)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售(掛網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個日歷日,需要召開標前答疑會和踏勘現場的項目,等標時間應當再延長36個日歷日。
2、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民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關于詢價和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
采購文件網上下載(發售)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從采購文件網上下載(發售)截止時間次日起至供應商提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需要召開標前答疑會和踏勘現場的項目,等標時間應當再延長3個日歷日。
七、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標組織工作問題
評標工作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具體評標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有關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和采購單位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吉林省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招投標服務中心組織采購單位代表和監督人員從省財政廳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采購中心負責組織的招標項目,按上述規定抽取專家;非招標項目,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代表和監督人員從省財政廳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的采購項目,無論采用何種采購方式,評標專家均由吉林省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招投標服務中心組織采購單位代表和監督人員從省財政廳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采購單位代表由采購單位委派,并且采購單位代表參加評標工作須提交采購單位出具的書面委派書(格式見附件一)。如果需要設立評標委員會主任,評標委員會主任由專家評委擔任,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負責主持具體評標工作。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負責評標組織工作,不得參加評標。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評標過程中,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幾個環節:
1、在對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評標委員會偏高采購文件規定并且評審意見與投標人所提交的書面證明材料事實不符的情況,組織評標的工作人員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以采購文件的規定為依據認真審查、獨立認定,但不得發表合格或者不合格以及任何實質性意見。
2、在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投標貨物的規格、配置、技術參數等事項)進行符合性審查的過程中,完全由評標委員會獨立評審。
3、對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當報低價的供應商不能被評定為預中標供應商時,評標委員會必須有充分理由并明確寫入評標紀要(評標報告)。同時,對于擬評定的預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審查其是否也存在被否定的低報價供應商同樣的問題,不得對供應商適用雙重評價標準。
4、對于采用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組織評標的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監督人員審核評委是否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分項目、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對于評委超出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分項目、評分標準評分的,應當要求評委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予以改正,評委必須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予以改正。然后,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方法匯總計算評委的評分結果并提交評標委員會集體審定。
5、要切實加強對投標人是否存在串標行為的審查。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把審查是否存在串標行為納入評標程序,評標委員會要把審查是否存在串標行為作為重要職責,評標報告(評標紀要)要把是否存在串標行為作為必不可少的內容。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串通投標行為,相關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并在評標報告(評標紀要)中準確記錄在案。評標結束后,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章的規定處理。
(1)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相同錯誤三處以上(含三處);
(2)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加蓋了對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裝訂了標有對方名稱的文件材料、資格資信證明文件等;
(3)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投標文件相關內容的段落、字句、錯別字等相同;
(4)供應商串通投標的其他情形。
6、評標紀要(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形成,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協助。評標紀要(評標報告)形成后必須現場宣讀,由評標委員會集體審定并由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在評標紀要的每一頁上簽字,以示負責。
7、在評標過程中,組織評標人員應當特別注意提示評標委員會詳細審查如下事項:要求提交的文件是否齊全、有效,資格證明文件是否與投標供應商和投標貨物相符,投標貨物的規格、配置、指標參數等是否符合要求,投標貨物的檢測報告、3C認證、產品說明書等是否與投標貨物相符,簽署、蓋章是否符合要求,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是否虛假、偽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無效(采購進口貨物的,如果另有要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聲明)。
8、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應當依次將委托代理協議、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文件、評標報告等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備案。
八、關于因投標人不足三家或者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項目的處理問題
1、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投標人或者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廢標后,如果采購單位需求緊急要求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由采購單位在重新采購活動開始前填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見附件二),詳細說明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原因和理由,提交給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廢標情況作出書面說明,然后提交給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查批準變更。需要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之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是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的,應當由采購單位(或者聘請專家)分析論證廢標原因,屬于技術指標參數要求過高的,應當合理降低要求;屬于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合理修改投標人資格條件;屬于存在其他不合理條件的,應當有針對性地修改完善。(2)如果是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投標人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的,應當當場由評標委員會分析論證廢標原因并提出修改完善招標文件的意見,采購單位以及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修改完善招標文件后再重新招標。(3)對于因存在明顯不合理條件而廢標的項目,如果不對不合理的條件進行合理修改,不得重新招標。
2、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詢價、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如果采購單位因需求緊急要求在參加投標的合格供應商中采購,為充分滿足采購單位的緊急需求,提高采購效率,可以由采購單位代表在評標現場當場電話請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批準變更采購方式,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批準的采購方式直接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結柬后再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補辦審批手續。如果采購單位要求按照原批準的采購方式重新采購,按照采購單位的要求和本條第1款的規定辦理。
九、關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項目的預中標結果(成交結果)由評標委員會當場向投標供應商宣布、當場答疑問題。
對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詢價和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應當在評標結果初步評定之后、簽署評標決議之前,由評標委員會當場向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宣布擬評定的預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如果報價低的供應商不能被評定為預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評標委員會應當解釋理由。對于投標供應商提出的問題,評標委員會應認真評審論證并最終評定預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
十、關于單一來源項目采購程序問題
l、采購單位對于需要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在報送采購需求手續時,應當隨附正式文件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提出申請,闡明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根據和理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收到采購單位的申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下達的采購任務通知書上注明,責成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以及相關媒體上公告5個工作日。在公告期間,如果沒有供應商提出異議,則立即實施單一來源采購;如果還有其他供應商能夠提供所要采購的標的物,查證后履行采購方式變更手續,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2、對于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由采購單位自行與其指定的單一來源供應商進行談判并共同簽署談判紀要。在單一來源采購談判時,采購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參加談判,如果采購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不能參加談判,應當暫停項目采購工作。
十一、關于同類多種產品打包采購的小額采購項目可以指定三個以上品牌問題
為了更好地滿足采購單位的采購需求,提高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對于項目預算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同類多種產品打包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在設定采購需求時,可以對每種主要產品設定三個以上(含三個)相同檔次的品牌,但應明確允許投標其他相同檔次或者優于所設定檔次的產品,并不得設定檔次差距過大、相互之間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三個及以上的品牌,打包采購的其他非主要產品和材料可以設定參考品牌,但對非主要產品和材料所設定的品牌不得作為廢標條件。對此,采購單位、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作出規定。
十二、關于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和履行有關事宜的處理問題
1、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中心負責組織的,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中心、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采購中心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提請支付采購資金。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的,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和履行,由采購人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提請支付采購資金。屬于自行支付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自行支付采購資金。
2、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中標、成交供應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或者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情形時,由采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解決。
3、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由采購單位重新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申報采購計劃。
十三、關于政府采購合同標的的驗收工作政府采購合同標的的檢驗驗收是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環節,對于實現政府采購的目標和效果至關重要。政府采購合同標的的驗收工作由采購單位負責。采購單位應切
實做好以下工作:
1、采購單位應當成立由采購項目(貨物)使用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參加的驗收小組,制訂驗收方案,集體組織驗收。
2、合同標的驗收工作中發生的爭議由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
3、驗收通過后,由驗收小組形成驗收結論,并由驗收小組全體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同時,填寫《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單》,由采購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必須加蓋采購單位公章而非采購單位所屬部門的公章)。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提交給采購中心;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由采購單位直接提交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
十四、關于定點采購項目和協議供貨采購項目的執行問題
對通用的辦公自動化設備以及汽車保險、汽車維修、公務印刷及辦公用紙、公務出國機票等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實行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是目前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市為縮短采購時間、減少采購環節、提高采購效率、方便采購單位而普遍采取的措施。省直單位在采購列入定點產品目錄和協議供貨產品目錄的貨物和服務時,應按文件列示的最低優惠率和服務規定“貨比三家’,一方面,應當要求中標的多種品牌產品的多家供應商進行再次報價,或者向多種品牌產品的多家供應商進行詢價,通過多品牌、多家供應商的競爭,以獲取更優惠的采購價格和服務;另一方面,如果發現定點供應商或者協議供貨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其所承諾的優惠價格或者低于其所承諾的優惠率或者不能提供承諾的優惠服務時,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書面反映,并提供具體事實和有效憑證,以便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十五、關于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行評標決策職責情況考核評價問題
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單位代表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有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決策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接受擔任政府采購項目評委的聘請后,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間到達評標會場,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和采購文件的規定,公平公正、認真負責地履行評標決策職責。
2、為加強對評審專家履行評標決策職責情況的考核工作,在每個采購項目評標結束后,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位和評標監督人員共同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行評標職責情況考核評價表》(見附件三),交由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統一存檔。對于有不良表現或者不稱職的專家,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行評標職責情況考核評價表》提交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作為對有不良表現或者不稱職專家進行處理的依據。
十六、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政策問題。
為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關于“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規定,以及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的有關規定,就省級政府采購工作中貫徹落實國家政府采購政策做如下規定:
(一)省直采購單位和采購中心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當在采購文件的供應商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作出優先采購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規定,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分值等,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提供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二)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對其投標價格給予3%的價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價格參加排序。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節能產品也包含非節能產品的,只對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扣除。
2、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對其投標價格給予3%的價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價格參加排序。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環境標志產品也包含了附境標志產品的,只對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扣除。
3、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6號)文件規定執行。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創新產品也包含非自主創新產品的,只對納人《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扣除。
4、投標產品同時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將上述規定的價格扣除比例疊加后計算價格扣除。
(三)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民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于投標人投標納人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門)給予投標報價得分的3%的加分,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節能產品也包含非節能產品的,只對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分加分。(2)對于技術評分項目,給予技術評分得分的3%的加分。
2、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1)給予投標報價得分的3%的加分,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環境標志產品也包含非環境標志產品的,只對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分加分。(2)對于技術評分項民給予技術評分得分的3%的加分。
3、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D007乃0號)文件規定執行。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創新產品也包含非自主創新產品的,只對納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
4、投標產品同時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將上述規定的價格分加分比例和技術分加分比例分別疊加后計算價格分加分和技術分加分。
(四)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l、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1)對其投標價格給予3%的價格扣除,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節能產品也包含非節能產品的,只對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扣除。(2)對于技術評分項目,給予技術評分得分的3%的加分。
2、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1)對其投標價格給予3%的價格扣除,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環境標志產品也包含非環境標志產品的,只對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按其在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給予價格扣除。(2)對于技術評分項目,給予技術評分得分的3%的加分。
3、對于投標人投標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30號)文件規定執行。采購項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創新產品也包含非自主創新產品的,只對納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
4、投標產品同時納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將上述規定的價格扣除比例疊加后計算價格扣除,并將上述規定的技術分加分比例疊加后計算技術分加分。
(五)對于財政部規定實行強制采購的產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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