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財采購[2008]796號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關、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
為進一步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科學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資金的合理使用,在總結幾年來我省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管理,節約財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進行,保證政府采購各方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當年公布的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采購資金包括年初部門預算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及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項目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債資金、使用國有資產擔保的貸款及自籌資金等。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采購人自行支付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政府采購資金劃撥程序:
(一)屬于預算內指標和基本建設的政府采購資金,根據年度部門預算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和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下達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指標,省財政廳國庫處(以下簡稱國庫處)將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采購人要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執行,要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更改資金項目用途。
(二)采購人計劃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要預先在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留出足額資金,政府采購開始時辦理預算外資金審批手續,將資金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三)采購人計劃使用自籌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資金由采購人承諾自行支付給供應商,不需存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六條 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程序:
(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資金的結算。
1、采購人應按標書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組織專業人員對所購貨物、服務或工程進行驗收,由采購人據實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單》(以下統稱《驗收單》,見附表一)。
2、采購人在履約驗收合格后,由單位財務或相關部門向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采購辦)提交資金支付手續。
政府集中采購(含部門集中采購)的資金支付手續包括:《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見附表二)、《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任務通知書》、《驗收單》、中標通知書、合同。若同一采購項目分包采購需分別支付資金的,要在資金支付手續中附相關情況的文字說明。
協議供貨采購的資金支付手續包括:《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核準書》、《驗收單》、發票復印件。
定點采購的資金支付手續包括《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驗收單》、發票復印件。
以上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中《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一式兩份,其它各一份。
3、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辦理的程序。政府采購辦每周四集中受理資金支付的手續,政府采購辦對采購人提交的資金支付手續審核無誤后在三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5個工作日),集中向國庫處提交簽章后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國庫處接到政府采購辦提交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復核無誤后在三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5個工作日)撥付資金,如有異議,應及時通知政府采購辦。
(二)自行支付政府采購資金的要求。對于資金自行支付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和采購執行機構要在制作招標文件和簽訂采購合同中標明資金自行支付,由采購人按合同中資金支付條 款的約定,將采購資金自行支付給供應商。
(三)采購項目需要質量保證金的,應由中標供應商直接將相應額度的資金交付采購人,待質保期滿后,由采購人根據情況與供應商結算。
(四)原《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專用撥款入帳通知單》予以取消。對于在省政府采購中心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要及時到省政府采購中心領取政府采購辦下達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任務通知書》。采購人要將《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任務通知書》和《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核準書》妥善保存,作為提交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及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七條 政府采購資金結余的返還:
(一)政府采購項目涉及預算外的資金結余,可由采購人在項目全部完成后,結算最后一筆資金時在支付申請書上注明,也可由采購人到政府采購辦填寫《吉林省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結余返還申請表》(見附表三),經政府采購辦審核,國庫處復核后將結余資金返還采購人。
(二)政府采購項目涉及預算內指標和基本建設的資金結余,金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以內的,可由采購人在項目全部完成后,結算最后一筆資金時在支付申請書上注明,一并予以返還。結余金額在五萬以上的,采購人要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和理由,填寫《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結余返還申請表》,政府采購辦審核,國庫處復核后,由政府采購辦通知相關部門預算管理處,并將結余資金返還采購人。
第八條 凡以前發布的涉及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有關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規定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3年發布的《吉林省省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吉財采購[2003]2號)及2004年發布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吉財采購[2004]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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