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辦發〔2007〕44號
各省(區、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據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1.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推薦表
2.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流程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據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就加強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氣象部門推薦“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程序與條件
(一)氣象部門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均可通過各級預算單位公開征集和推薦、專家推薦或本人自我推薦,申請“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資格。候選人資格需逐級審核,由各二級預算單位匯總報送中國氣象局,計劃財務司會同相關職能機構復審后,報財政部審核登記。
(二)氣象部門申請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2.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3.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4.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5.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6.政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不完全具備上述第2條所列條件的人員,如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評審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也可以申請“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三)對具備申請條件的人員,各級預算單位申報評審專家人選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學歷證書復印件;
2.專業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推薦表》(見附件1)。
各二級預算單位負責上述各條所列申報材料的核實。
二、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的抽取
(一)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含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所需評審專家,都應當從政府主管部門的專家庫中抽取。
(二)各級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抽取評審專家,按以下分類執行:
1.京內單位貨物類、服務類采購所需評審專家,從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2.京外單位貨物類、服務類采購所需評審專家,從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
3.各級預算單位工程類采購所需評審專家,從當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專家庫中抽取。
(三)自行組織的招標(談判、詢價等)活動,評審專家由采購單位負責抽取。采購單位若將采購工作(含評審專家的抽取)委托給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可由接受委托的采購機構負責抽取評審專家。
(四)采購單位抽取評審專家必須在開標前或競爭性談判、詢價開始前兩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并應在開標前或競爭性談判、詢價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或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下同)成員名單。
(五)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自行抽取評審專家時,應有本級或上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紀檢監察機構派人在場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評審專家,不得違規干預評審專家抽取工作。
(六)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七)各級預算單位應當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信息保密制度,涉及有關信息的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責任。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應在中標結果公告前或競爭性談判、詢價結果正式確定前嚴格保密。
如發生泄密問題,抽取單位及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八)抽取過程中如出現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或當地政府的評審專家庫中沒有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或評審專家數量達不到評標所需的規定人數情況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1.由采購單位或委托采購的代理機構另行選擇或補足評審專家。另選或補足的評審專家,不得在采購單位在職人員或離退休人員中產生,且應符合本實施意見中評審專家候選人的條件。
2.由采購單位另行選擇或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參加該項目的全部評審專家(其中另行選擇或補足的專家須注明)名單逐級上報計劃財務司送財政部備案。
(九)采購單位在與評審專家聯系確認參加評審時,不得隨意抬高評標難度,人為造成無人能評的情況。
(十)需要抽取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的單位,采用網上遠端抽取方式,直接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專欄,按“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流程”(見附件2)進行抽取。每個采購項目有三次評審專家抽取機會。
三、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有關要求
(一)經抽取確認的評審專家與采購人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由五人及以上單數組成;競爭性談判或詢價,由三人及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評審專家由經濟類專家、技術類專家和法律類專家組成。經濟類專家是指熟悉評審項目市場行情和使用情況的專家;技術類專家是指熟悉評審項目專業技術知識的專家;法律類專家是指熟悉評審項目相關法律的專家。
評審專家可以全部為技術類專家。
(三)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標(或競爭性談判、詢價)。
采購人代表列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后,不得增派代表占用評審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四)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應由其全體成員共同推舉產生。
各級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涉及評審專家推薦、抽取及使用,應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對未列入本實施意見的其他有關評審專家及評標事項,依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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