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藏自治區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印刷費支出管理,規范印刷服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區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印刷行為。
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委托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擇優確定印刷服務定點企業。
第二章 定點印刷的范圍
第四條 定點印刷的范圍:
(一)實行定點管理的印刷項目為:各類文頭、信箋、書刊、報表和票據。
(二)采購人印刷以上項目,必須到定點企業接受印刷服務。采購人單位內部設有印刷廠,但未參加公開招標或未中標的,原則上不能承攬本單位印刷業務。若有保密或行業規定等特殊情況,只能在內部印刷廠印刷的,須報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意見,并經采購辦同意后,再辦理相關手續,但其價格不得高于定點企業同類印刷品的報價。定點企業范圍內無力承擔的印刷業務,使用單位必須到采購辦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到非定點企業印刷。
(三)采購人一次印刷15萬元以上的印刷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定點印刷范圍,由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程序委托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五條 政府采購招標確定的定點印刷企業服務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截止前,由采購辦委托政府采購中心重新組織公開招標確定定點印刷企業。對于中標單位,由采購辦統一發放“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定點企業資格證”。
第六條 采購人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定點印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等六部門頒發的《印刷、復印等特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失密、泄密。
第三章 定點印刷的采購程序
第七條 采購人辦理定點印刷采購程序:
(一)采購人在要求印刷服務前須及時落實采購資金,并向采購辦提供年初預算(目級科目)或追加的相應印刷項目指標文件,證明資金已經落實。如印刷項目含單位自籌資金,必須向采購辦提供資金提前入賬的確認書。
(二)采購人向采購辦提出印刷申請(寫明印刷要求、印刷數量等情況),采購辦根據項目需求開具《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采購證明書》,并及時申請將項目采購資金撥入政府采購專戶。
(三)根據《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采購證明書》,由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相關印刷項目的所有定點企業按照采購人的印刷需求進行報價,由報價最低的印刷企業承擔印刷任務。采購人須同報價最低的定點企業簽訂印刷合同,并將印刷合同分別報采購辦、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四)印刷完成后,由采購人對印刷成品進行驗收,并在統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品驗收單》簽字、蓋章。
(五)印刷成品驗收后,定點印刷企業單位應及時持《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采購證明書》、《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印刷服務合同》、《定點印刷品驗收單》、定點印刷廠開具的發票,報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后報采購辦復審,無誤后由政府采購中心填寫《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通知書》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庫支付局,由自治區財政廳國庫支付局按資金撥付程序將貨款直接支付定點印刷企業。
第四章 定點印刷的管理
第八條 采購辦具體負責定點印刷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九條 定點企業根據采購人的印刷需求報價時,所報價格不得高于中標價格,但遇國家規定的紙張等要素價格調整等因素,可相應變動。
第十條 定點印刷企業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及時印刷并保證印刷質量,各項收費不得高于合同價格。
第十一條 定點印刷企業每季度初5日前應填報“使用單位定點印刷情況季度統計報表”,將上季度定點印刷業務情況報采購辦,同時抄報政府采購中心。
第十二條 定點印刷企業應當認真遵守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和《中國包裝印刷行業公約》(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遵守職業道德,堅決杜絕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自覺接受采購辦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不得提出定點企業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點企業亦有權拒絕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章 定點印刷相關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定點印刷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熱情承接使用單位的印刷任務,做到質量高、保密嚴、價格低、服務優,收件、送件實行電話預約,上門服務;
(二)制作本企業定點印刷價目表,除報送采購辦備案外,還應分送到各采購人,并將價目表懸掛在企業醒目位置以便監督;
(三)認真進行印刷品成本核算,嚴格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價格承接印刷任務;
(四)每季度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采購辦提供上季度定點印刷結算表和有關資料;
(五)自覺接受采購辦的業務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采購人的主要職責:
(一)發揚勤儉節約的精神,合理確定印刷品數量,盡量節約印刷品開支;
(二)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在采購限額15萬元內(含15萬元)的印刷項目,均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到定點印刷企業印刷;
(三)進行定點印刷時,須將《西藏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印刷項目定點采購證明書》交給定點印刷企業,由定點印刷企業登記印刷日期、印刷數量、市場單價、優惠單價、總金額并簽字確認;
(四)嚴禁要求定點印刷企業虛開發票,嚴禁向定點印刷企業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定點印刷企業為使用單位提供規定印刷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五)未經采購辦批準,嚴禁到定點印刷企業以外進行印刷;
(六)嚴禁將一次印刷業務拆分為多次印刷業務;
(七)嚴禁有礙定點合同公正執行的其他行為;
(八)加強與采購辦的工作聯系,對不明事項及時咨詢,發現定點印刷企業印刷質次、服務態度不好等問題,及時反映。
(九)根據定點印刷企業做出的服務承諾和優惠價格,對其服務、價格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定點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投訴并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與下一輪定點印刷服務的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一)未按服務承諾或合同規定為使用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紙張;
(三)未按規定給予優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價格;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定點印刷業務;
(五)不按期報送報表,拒絕接受采購辦的監督檢查;
(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采購合同的行為。
第十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采購辦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地對定點印刷企業執行合同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依照本辦法和印刷合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將在有關媒體上公開通報。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購人和定點印刷企業均可向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八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生,經查實,按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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