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和履行應當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產品的競爭力。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簽訂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研究制訂。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指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供應商,下同)簽訂。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六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將促進自主創新作為必備條款,明確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內容和具體措施。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適當支持。
第七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
第八條 采購人不得與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簽訂自主創新產品分包項目合同。
第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的,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
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簽訂補充條款或協議涉及自主創新產品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條款或協議的內容、補充理由,以及變更后的合同、補充條款或協議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經批準采購外國產品的,應當堅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將合同授予轉讓核心技術的國外企業。
第十二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應當在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之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
第十三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備案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填寫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時應當明確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內容。
第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應當依法提供質量合格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后,拒絕簽訂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或拒絕接受自主創新產品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及其他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確定的有關促進自主創新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政府采購屬于目錄中品目的產品,未經批準,擅自采購外國產品或服務的。
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行為,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另行確定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合同已經履行的,財政部門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予以公告。財政部應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并及時將相關自主創新產品和供應商信息反饋科技部:
(一)以自主創新產品名義謀取中標、成交后將合同轉包的;
(二)中標、成交后將自主創新產品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創新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的。
供應商有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因變更、撤銷、中止或終止而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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