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是食品必備物,千家萬戶都離不開它,所以關于鹽的政策改革,人們都會特別關注。近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下稱方案),提出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等改革措施。
國務院印發鹽改通知:將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
方案提出,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方案表示,將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將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統籌考慮。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但方案強調,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
此前澎湃新聞曾報道,中國的食鹽管理長期以來由國家實行專營,鹽業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壟斷食鹽銷售,幾經轉手后價錢最高翻10倍。近期接連發生的幾起“跨區域用鹽”事件更是引發廣泛爭議,令鹽業局——這個過去鮮為人知的機構置于輿論漩渦。
在中國鹽業史上,國家對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延續達2600年之久,管仲相齊桓公,開中國鹽法之始,以官制食鹽為輔、民制食鹽為主,官收官運官銷,將租稅置于官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四川理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羅毅告訴澎湃新聞,古代鹽業專營依據主要為增加國家稅收,到現代鹽稅僅占國家稅收很小一部分,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成為鹽業專營的主要理由。
上世紀90年代,為消除碘缺乏病,原衛生部規定食鹽中必須加碘。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隨后各地根據實際出臺鹽業管理條例。目前我國食鹽專營的法律依據皆來源于此。
但羅毅認為,加碘不一定非要通過鹽業專營的方式,“通過市場的方法也可以解決”,因此他認為,鹽業專營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嚴重滯后,應該廢除。
媒體曾報道,2001年至今,鹽業改革曾6提方案始終沒有結果。2013年9月16日,原中國鹽業協會理事長董志華在全國鹽業多種經營交流會上,進行了一次改革思路動員講話,詳述了十多年來的6個鹽改方案。
董志華說,十幾年來,國家有關部委對我國鹽業體制改革先后制定了六個方案,有原經貿委鹽辦提出的方案、發改委鹽辦提出的方案、國家審計署提出的方案、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發改委經貿流通司提出的方案,以及2009年12月31日發改委和工信部聯合組成的鹽業體制改革小組提出的方案。這些方案由于各種原因都停下來了。
媒體曾披露,鹽改之所以遲遲未能推進,其阻力多來自于鹽業既得利益群體的反對,矛頭直指中國鹽業總公司(下簡稱中鹽)。而一位接近國家工信部的鹽業人士向澎湃新聞透露,今年8月,國家工信部召集全國30余家鹽企進京商討鹽改事宜,中鹽就對鹽改投了“反對票”。
一位中鹽內部人士向澎湃新聞透露,中鹽反對鹽改,只因食鹽市場放開后,損害了其控股的幾家鹽業公司利益,而鹽業專營制度下的利益既得者,其實不止中鹽總公司,還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三級鹽務、鹽業系統。
多位鹽業業內人士就此分析,鹽改之后,各級鹽務管理局可能被“摘牌”, 權力或將移交其他職能部門,“兩塊牌子”只留一個,而掌握著專營權的省、市兩級鹽業公司也可能被“架空”,食鹽生產企業或將直接與縣級鹽業公司合作經銷。
改革之后,鹽務系統高度“計劃”和“壟斷”的權力和市場將成為歷史。
前述中鹽內部人士表示,食鹽專營廢止后,食鹽生產企業不再靠“計劃”吃飯,有利于企業發展和鹽品品種創新。屆時,消費者將會吃到更多品種的食鹽。但該人士推測,專營制度廢止后,大小食鹽企業涌入市場,初期可能會存在混亂,難以保證鹽品的質量和價格。所以他建議,在市場完全放開后,國家仍然要對食鹽價格進行指導性定價,對鹽品的質量進行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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