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90-3Ф號
2008年6月11日國家杜馬審議
2008年6月18日俄聯邦委員會通過
該法對油脂品在保障產品品質和安全、認證、評定方面做了明確闡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款 本聯邦法應用的范圍
1.本聯邦法的規定:
1)在俄聯邦境內進入流通的油脂品;
2)與油脂品生產、貯藏和運輸要求相關的過程;
2.本聯邦法規定以保護公民生命和健康,防止導致消費者誤解為目的:
1)對技術調整客體的安全要求;
2)以運用本聯邦法為目的而采用的技術調整客體鑒定規則;
3)符合本聯邦法要求技術調整客體的評定規則和形式;
4)油脂品包裝、標識要求。
第二款 油脂品是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
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為:
1.食用油脂品
1)植物油(масл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е)
2)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ы)
3)軟植物奶油和軟植物油脂
(спреды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4) 軟植物奶油和軟植物油脂混合物
(смес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5)專用油脂名稱(其中包括烹飪脂、糖果脂、烤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
6)可可脂等同物;(эквиваленты масла какао )
7)SOS-型可可脂改良劑(улучш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SOSтипа)
8)POP-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POPтипа)
9)不可調非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не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0)不可調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1)植物油調味汁(соусы на основе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12)法式蛋醬(майонезы)
13)法式蛋醬汁(соусы майонезы)
14)植物奶油(кремы н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2.非食用油脂品
1)天然甘油
2)家用肥皂
第三款 在本聯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略)
第四款 技術調整客體鑒定規則;
1.采用本聯邦法目的是:
1)建立產品所屬范圍;
2)防止導致消費者誤解的作用;
2.對以建立該產品歸屬本聯邦法范圍為目的鑒定,相關人員有義務確定被鑒定產品符合本聯邦法規定第二款對名稱的描述。
3.以建立產品歸屬本聯邦法范圍為目的的產品鑒定進行以下步驟:
1)消費包裝產品- 目測比較產品包裝標注的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2)無消費包裝產品- 目測比較產品所有權確定轉移文件中所注明的產品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3)個體副業生產的產品- 目測比較標注制造商和銷售商信息的產品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4.個體副業生產的產品- 以防止導致購消費者誤解為目的產品鑒定,任何相關人員有義務確定,所鑒定產品符合本聯邦法第三款規定特征。
5.以生產、貯藏、運輸過程納入本聯邦法應用范圍為目的鑒定,任何相關人有義務確定該過程能對本聯邦法第二款制定的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進行保障。
第二章 油脂品要求
第五款 對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的要求
1.流通中的俄聯邦境內生產的油脂品,食用油脂品在規定有效期、非食用油脂品在貯藏有效期內使用時,不應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損害。
1.油脂品要求:
1) 安全要求;
2) 包裝要求;
3)標識要求;
3.食用油脂品應符合安全要求。
4.非食用油脂品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款 對油脂品包裝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貯藏有效期內流通,應保證油脂品包裝安全和鑒定標識不變形。
2.與食用油脂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程安全要求。
3.在食用油脂品包裝要求損壞情況下,所有者應盡快停止該產品流通。
第七款 食用油脂品標識要求
1.制造商或銷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必須的可靠的食用油脂品信息。
2.食用油脂品標識上包含信息應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語言描述的信息應與用俄語描述信息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用其它語言描述。)
3.食用油脂品消費包裝要求應包括如下信息:
1)產品名稱,該名稱符合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植物油名稱與生產該產品的原料油相符。在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ов )和軟奶油(спредов)名稱中不允許使用詞“油”、“油”同根詞和含“油”詞組;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凈重或容量;
4)產品的成分(按照它們在生產中質量比組分遞減形成,組分必須注明食品添加劑、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劑、維他命、微量營養物、增香劑、基因工程變性有機體);
5)食用價值(能量價值、蛋白質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維他命、每100克食用部分常量和微量元素);
6)產品有效期;
7) 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8)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4.植物油消費包裝要求應補充如下信息:
1)名稱為植物油-混合物(масло растительное -смесь),準許注明制造商的公司名稱;
2)按照生產中所有植物油含量所占質量比遞減形成的清單;
3)生產日期(灌入消費包裝日期;分裝入桶、大容器、罐車、油槽、集裝箱運輸包裝日期);
4)拆開消費包裝后的貯藏建議;
5.在人造奶油、植物及植物脂奶油、煉植物凝乳混合物、植物脂、專用脂(其中包括烹飪油脂、糖果脂、烤制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可可脂等同物、SOS-型可可脂改良劑、POP-型可可代用品、不可調非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不可調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包裝要求上應提供如下信息:
1)生產時間;
2)貯藏溫度;
3)脂肪含量;
4)植物奶油和煉植物凝乳產品中奶脂肪含量;
5)植物脂奶油和煉植物脂中奶脂肪含量;
6.在植物調味汁、法式蛋醬、法式蛋醬汁、植物奶油包裝要求上應補充如下信息:
1)生產時間;
2)貯藏溫度;
3)拆開包裝后的貯藏建議;
7.標注油脂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鉛字大小為:
1)消費包裝里的容量或重量小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體大小為不小于8.5號。
2)消費包裝里的容量或重量大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體大小為不小于9.5號。
8.食用油脂品運輸包裝上應注明如下信息:
1)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包裝單元凈重;
4)運輸包裝總凈重和產品單元數量;
5)非分裝產品的凈重;
6)產品成分(對分裝產品應按照它們在生產中質量比遞減形成,組分必須注明食品添加劑、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劑、維他命、微量營養物、增香劑、基因工程變性有機體 ,而對成包產品應符合供貨合同條件);
7)非分裝食用油脂品的營養價值(能量價值、蛋白質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維他命、每100克植物成分中常量和微量元素含量);
8)有效期和貯藏條件;
9)批次編號和包裝單元編號;
10)生產日期;
11)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12. 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9.對用貯存罐運輸的液體分裝油脂品,隨附商品單證應注明如下信息:
1)產品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凈重;
4)有效期;
5)批次編號和生產日期;
6)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7)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10.油脂品消費包裝或運輸包裝可補充標注組織名稱(-加工配方或生產技術、商品標識、條碼、和別的信息)。
11.在油脂品運輸包裝上標注必要的運輸安全保障標識和提示牌,該標識和提示牌應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文件。
第八款 非食用油脂品標識要求
1.制造商或銷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必須和可靠的產品信息。
2.非食用油脂品成分信息標識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語言描述的信息應與用俄語描述信息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用其它語言描述。)
3.在家用肥皂消費包裝上應有如下信息:
1)家用肥皂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的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每塊計量單位重量;
4)產品成分按照組分質量比遞減形成;
5)貯藏有效期;
6)批次編號和生產日期;
7)產品聯邦法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8)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4.應對每塊無包裝的家用肥皂標注清晰印記,該印記應說明如下信息:
1)制造商名稱或制造商商標;
2)符合技術文件的家用肥皂名稱;
3)每塊計量單位重量;
5.非食用油脂品每個運輸單位包裝上應具有如下信息:
1)非食用油脂品名稱;
2)產品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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