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衛生部關于花生油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2〕161號,詳見附件),認定“在花生油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產的卵磷脂,不屬于食品添加劑”。現轉發你局,請遵照執行。
請下載附件:《 衛生部關于花生油有關問題的批復.pdf》(衛監督函〔201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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