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冰鮮水產品進口商主體責任,指導進口商對境外輸我國大陸冰鮮水產品出口商及生產企業按照我國要求進行生產,確保進口冰鮮水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自主檢查的主體為我國大陸境內進口冰鮮水產品的實際進口商。
第三條 進口商制定年度自主檢查計劃,并據此對境外冰鮮水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確定合格供應商,保證其輸我國大陸冰鮮水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主檢查計劃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
第四條 檢查內容包括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檢查、養殖過程質量控制檢查、捕撈過程衛生控制檢查、生產加工過程衛生控制檢查、貯存和運輸過程衛生控制檢查及產品質量安全檢查。進口商結合所進口產品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檢查記錄表,詳實記錄自主檢查的過程以及各個檢查要點的實際情況。
第五條 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檢查。境外生產企業參照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有關標準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包括原輔料質量安全控制制度、有毒有害物質及包裝材料管理控制制度、生產貯存和運輸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制度等。
第六條 養殖過程質量控制檢查。境外養殖場養殖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養殖質量控制的有關要求。參照《出口水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GB/Z 21702-2008)相關要求實施檢查。
(一)進口商自主檢查時應獲得以下材料:養殖場的水產養殖質量控制文件、養殖場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養殖場全貌、養殖池、藥房、飼料房等)、藥物及飼料使用清單、養殖水質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二)抽封樣檢測:現場抽取養殖的水生動物,并送有資質的檢測實驗室檢測致病微生物、重金屬、環境污染物、藥物殘留、生物毒素、寄生蟲以及其他相關項目。
第七條 捕撈過程衛生控制檢查。捕撈漁船、運輸漁船應具備所在國家(地區)官方批準的相關資質,漁船和漁獲物應安全衛生。應參照《水產品加工企業衛生管理規范》(GB/T 23871-2009)相關要求實施檢查。
第八條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控制檢查。生產加工過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生產加工過程衛生控制的有關要求。應參照《水產品加工企業衛生管理規范》(GB/T 23871-2009)、《出口水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GB/Z 21702-2008)相關要求實施檢查。
(一)進口商自主檢查時應獲得以下材料:廠、庫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生產工藝關鍵部位圖片資料、生產加工用水水質分析報告等。
(二)實驗室的檢查包括檢驗項目及檢驗設施、設備和儀器;實驗室人員資質、培訓情況;各類檢驗設施、儀器設備是否定期校準并標識有效期;實驗室檢驗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過程監控實驗室報告與現場檢查的符合性;檢出陽性結果后的原因分析及采取何種處置措施;是否存在外部委托實驗室,委托實驗室的資質和相關委托檢驗合同。
(三)加工人員的衛生狀況應符合衛生要求,工作人員應穿著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及專用鞋。禁止將異物帶入加工車間。
第九條 貯存和運輸過程衛生控制檢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貯存和運輸過程衛生控制的要求。應參照《水產品加工企業衛生管理規范》(GB/T 23871-2009)、《出口水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GB/Z 21702-2008)相關要求實施檢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一)貯存倉庫必須清潔衛生。貯存冰鮮水產品的專用容器必須明確標記,定期清洗或清理,冰鮮水產品不得與非冰鮮水產品或其他貨物混存。應具備儲存冰鮮水產品的溫度控制設施,應當設有溫度自動記錄裝置。
(二)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運輸過程應有防污染措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運。應保證冷藏設施性能并有溫度記錄裝置。
第十條 產品質量安全檢查。進口商在自主檢查時按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產品實施符合性驗證。鼓勵進口商獲得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或官方指定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性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進口商自主檢查結束后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情況描述和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本指南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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